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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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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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能全“存”单位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于洁本以为单位与自己重签了一份增加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哪知道单位突然“反悔”叫她走人,糟糕的是,新合同文本一直“存”在单位,最终因没有证据,她在南京市劳动仲裁庭上败诉了。

  2001年,于洁进入一家工程公司从事车辆管理工作,去年上半年,她与公司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是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而去年下半年,公司又与她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是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不过,这份新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公司没有给她一份。

  去年12月29日,于洁突然被公司领导请入办公室,一份《终止合同书》让她一下子蒙了。公司领导说,“2007年上半年我们签的劳动合同期满了,不续约了,现在终止我们双方的劳动关系。”

  “我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应该是到2008年底,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洁今年2月份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仲裁庭上,于洁说2007年下半年签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给她一份。而公司却一口否认,说当时公司只不过有延长劳动合同的意向,但最终公司领导没有同意,对此说法,于洁没有证据,最后,于洁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员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和凭证,《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单位是不能强行替员工“保管”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后,劳动者要注意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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