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档案]
厉先生,某小区45栋104室业主,2007年8月他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
[验房实录]
安全门代替防盗门属违约
验房前,验房师先仔细看了购房合同,发现合同上约定的是防盗门,而厉先生家实际使用的却是盼盼安全门,这与合同约定不符。验房师说,安全门与防盗门有明显区别,对于防盗门国家有明确标准要求,而安全门没有,即使是质量合格的安全门从本质上也无法代替防盗门的作用。目前,市场上防盗门的价格也明显高于安全门。用安全门来替代防盗门,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建议厉先生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进行更换。
验房师指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如果发现房子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规定执行。
没有安防埋下安全隐患
随后,验房师进入厉先生家开始细致验房。在厨房的窗子上,验房师发现窗子的型材安装纱窗的位置已变形,而南向的所有窗子都没有预留安装纱窗的位置。在一套房子里,为什么北向有南向却没有呢?验房师说,这是明显的偷工减料,随后他还发现了更明显的偷工减料情况。
此外,验房师沿着整个房子的窗子、阳台走了一圈后,并没有发现任何的安防措施。他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9.2条明确规定:“底层外窗或阳台门、下沿低于2米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的门窗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通常的安防措施有三种:一是安装窗磁,在设防状态下只要有非法进入,报警系统都会自动报警;二是在窗口安装红外幕帘;另外就是安装普通的防盗网。但是,厉先生家位于1楼却没有安防措施。
遮阳缺失不符强制规范
房屋节能是国家明确要求,遮阳作为节能的一部分,在2001年就出台的“建筑节能标准强制性规范”上已有明确的标准。然而,在厉先生家,验房师没有找到任何的遮阳设施。“强制性规范中要求,房子的东、西、南面都要有遮阳设施,按照面积初步计算,这户有100多平方米的区域需要做遮阳。”验房师透露,目前市场上每平方米的遮阳设施价格大约在100元左右。
验房师说,从验房的情况看,厉先生家土建的工程质量比一期的要好,主要体现在一些空鼓、裂缝、渗水都比以前大面积减少。但是,开发商在国家的建设标准当中执行上还存在着误区和不足的地方,安防、遮阳等国家强制性规范没有得到执行,希望开发商及时改进,给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快报记者 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