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一评再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政府是否公开信息得由公民说了算
· 官员们别小看了“人民的脸色”
· 是否被妖魔化看看事实就明白了
· 拜托专家们搞懂了汉语再去碰英语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5 月 11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政府是否公开信息得由公民说了算
  ↓想获得政府信息没那么容易 东方早报 5月8日 作者 邓聿文

  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市民状告县政府的案件,因被称为“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而受到舆论关注。5月4日,黄由俭等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材料的要求遭到拒绝;5日,他们把县政府告上法庭。

  (《信息时报》 5月7日)

  [东早一评]

  从5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誉为打造一个透明政府的法律保障。现在,该案将成为检验地方政府是否能有效落实《条例》的一块“试金石”。

  目前,社会上9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于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以及缺乏法律制约,许多地方的信息公开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甚至被当作政府对民众的某种恩赐。从理论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将使信息公开由过去单方面的恩赐变成申请人的权利,从而对政府信息的封闭状况有很大改观;另一方面,公众也得以通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对行政权力运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制约。但是,要把这种理论上的图景变成现实,真正使公民行使知情权,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恐怕并不那么简单。这里面除了牵涉到目前我国非常粗放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式,以及需要完善、修改《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最重要的就是《条例》本身不可能穷尽现实中“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况,从而使得一些人有空子可钻。

  在现实中,对政府信息什么能公开,什么不能公开,一直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掌握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对那些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信息,完全可以借口“保密”和“安全”需要,不公开或者缩小公开的范围。因为这种对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完全掌握在他们手中。对此,公众虽然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会督查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但是,鉴于事实上的甄别“保密”托词之难和公民寻求救济的成本之高,叫人很难乐观。

  因此,要使地方和部门不打折扣地贯彻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赖于对信息公开是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并在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时降低其救济成本。就此而言,黄由俭、邓柏松等5市民状告县政府的上述案件意义重大。不论判决结果如何,它都或多或少会使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感受到社会外在的压力。

  [快报再评]

  信息公开,期待看来是不低的。信息公开基于公民需要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既然政府代表公民利益,公民就有权利了解政府机构在怎样工作。政府公开信息不是政府是否愿意的问题,而是公民是否需要的问题。公民需要政府公开信息,是因为公民既有责任监督政府依法活动,也有责任监督政府按照能够实现公民权利的方式去运转。

  在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自定法律之外的框框,夹塞私货,根本上讲,是没有能够按照现代政府的一般方式来理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认为政府是一个天然成立的机构,并且高于公民,就不免有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的问题。如果政府有独立于公民的利益,信息的不公开甚至会成为基本的取向。信息公开,看起来是一个技术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原则问题。推进政府改革,要做的事情还多着呢。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