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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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5 月 1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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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涨价了,卖主找借口解除合同
合理维权有讲究
  [案例回放]

  2006年,李女士花了50万元左右,在白下区购得一套商品房,但短期内无法办出房产证。后来,李女士通过中介机构将该房屋转让给张先生,并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李女士将其购买的商品房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先支付90%的房款,等一年后李女士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再支付房款余额。购房合同还约定,为保证双方顺利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1000元定金。

  购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向李女士支付房款及定金。后来,因为房产证迟迟无法办出,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但房屋总价已涨至近70万元,张先生不想放弃该房屋,他认为有可能是因为房价涨了,李女士不想将房子卖给他。张先生问,自己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买”到这套房?

  [律师在线]

  张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且只要在诉讼前房产证已办出,才能“买”到这套房。

  本案所涉及的是,房屋转让时是否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法律规定:

  其一,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条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利证书的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第二,非所有权人不得从事房地产的处分行为。这两层含义中所体现出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房地产炒作和避免产生房地产泡沫。

  其二,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人在与被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时,其所转让的房屋不具备转让条件,但是在诉讼前已依法补办了相关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房屋买卖行为可以认定有效。”这一司法解释主要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要保护市场中交易双方的安全。

  因此,本案尽管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具备转让条件,但是只要在诉讼前已依法取得了房产证,则最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其《购房合同》的有效性还是予以认可的。

  快报记者 张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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