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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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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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万元污染赔偿款究竟落在谁手里了?》后续
六“代表”领走20.4万 居民想追回钱咋这么难
 去年12月12日,快报报道了《20多万元污染赔偿款究竟落在谁手里了?》一文。昨天,记者获悉,这一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果真是来凤新村6个“代表”领走了102户污染赔偿款,金额达20.4万元。“真相很清楚,我们就是讨不回赔偿款。”周荣珠等居民无奈地感叹。

  [新闻回放]

  20多万元污染赔偿款被谁领了?

  去年底,来凤新村小区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风波是由一笔被人保密长达3年之久的“污染赔偿款”引起的。1999年,102户居民入住来凤新村66~73号(2幢楼),从2000年开始,他们就深受南京第二机床厂一个大烟囱排放烟尘污染之苦。不少居民反映:“我们一年四季都不敢开窗户,哪一天开了窗户,一天下来,家里面会落一层黑灰。”大家一次又一次集体理论,并口头推荐了6个“代表”谈判,2004年二机床厂终于答应“停炉”,不再排放烟尘。

  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事。

  不过,2007年11月中旬,有人无意间泄露了一个惊人的“秘密”,当年二机床厂不仅停炉,还对受害居民作了赔偿。这一笔赔偿金被6名“代表”领取,数额据称高达20多万元。居民们调查,只有一小半居民领到了赔偿金,每一户赔偿金在1800元~2000元之间不等。

  “为什么有人分到了钱有人没分到?没分配的钱落在了谁手里?”一时间,成为一个谜,受害居民坚持要讨个明白。

  6名“代表”是否领走了这笔污染赔偿款?这笔污染赔偿款具体数额是多少?由于主要当事人和二机床厂的回避,调查过程一波三折。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水落石出]

  6名“代表”领走20.4万元

  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

  2007年12月31日,秦淮区纪委书记王根宝召集了秦淮区双塘派出所、双塘街道办事处、来凤新村社区,召开了一个紧急协调会,责令双塘派出所、双塘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协调此事,并要求元旦后一周之内解决此事。

  “这些部门介入后,事情就好办多了。”居民徐伯铨说,这次,终于弄清了就是6名“代表”代领了污染赔偿款 。

  记者在律师从派出所调取的资料中看到,这6名“代表”分别为刘某某(男)、马某某(男)、陈某某(男)、赵某某(女)、李某(男)、丁某某(男)。

  在6名“代表”与南京第二机床厂于2004年8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附议》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话,“因铸件制造部的烟尘对来凤新村居民的影响,南京第二机床厂为了表示对来凤新村居民的歉意,愿意对来凤新村的居民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4万元补偿,并感谢居民的谅解。”在南京第二机床厂提供的由6名“代表”签字的收条中,6名“代表”签字证明已经将20.4万元补偿款全部领回。在另注上,还写明了20.4万元已经存入居民代表陈某某、马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金额分别为10.2万元。

  [曲折追讨]

  6名“代表”仅有2人“吐”全款

  6名“代表”领取了20.4万元污染赔偿款,是铁板钉钉的事实,然而居民们的追讨过程却一波三折,困难重重。

  本案代理律师王国法告诉记者,6名“代表”在双塘派出所做的笔录中,交代已经发出补偿款10.4万元。 “这10.4万元污染赔偿款发给了谁?每人发了多少?笔录中没有。”王国法说,除了这10.4万元具体去向交代不清之外,6名“代表”把另外10万元污染补偿款作了这样的安排:扣除2500元费用,其余97500元分别由6名“代表”代为保管,每人保管16250元。

  在10.4万元具体去向不明朗的情况下,没领到污染赔偿款的几十户受害居民作了让步,他们要求6名“代表”把各自代为保管的16250元交出来。

  “他们还是不配合。”居民周荣珠叹息说,如今6名“代表”中,只有刘某某、马某某把16250元污染赔偿款全部“吐”了出来,另外李某某、丁某某各“吐”了6000元,赵某某“吐”了4000元,陈某某一个子也不肯退。

  最近三四个月, 来凤新村66~73号几十位居民积极分子一直为此事奔走。“去了派出所不下10趟。”居民季女士说,问题就是一直没解决。

  “为了这事,我们打车费、印材料费、律师费已经花了好几千了。”居民周荣珠女士说,“我们这样奔波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一个理。”

  [律师说法]

  走诉讼程序,追究“代表”刑事责任

  昨天,本案代理律师王国法已草拟了一份诉讼状,递交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没有退款的陈某某,及另外3名未全额退款的“代表”,把私分、侵占的49000元“吐”出来。法院相关人士在了解具体情况之后表示:“从民事诉讼上,道路会很曲折。”

  记者又咨询了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海涛,赵海涛律师建议居民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退还相应的补偿款。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律师认为这6名“代表”从领到20.4万元补偿款时至分配给该地区受到污染的居民止,承担的是保管义务。其中97500元由6位代表私分,拒不退还的,已构成了侵占罪。另4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5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快报记者 钟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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