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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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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也在“打瞌睡”吗?
  【中国观察之潘多拉专栏】

  在近日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记者发现,有的代表在分组审议会上积极建言,也有代表在分组审议时缺席、迟到,甚至在其他代表发言期间看报纸、打瞌睡。

  (4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媒体的舆论监督做到了家,被曝光的人大代表想不对号入座都不行。其实,这种丢人的现象并非深圳独有,有些地方说不定更普遍。对此,深圳市人大代表吴立民建议,人大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人大代表日常从事调研的时间和人代会期间的出勤情况进行量化,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参选人大代表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

  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当然很有必要,而且在目前条件下,由人大机关对人大代表履职进行监督,在操作上也比较现实,但这一切在法理上却是有问题的。因为真正应该承担起监督责任的不是人大机关,而是选举者——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无论是间接选举产生还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他们都应当首先受选举者(统称选民)监督,并且,对他们进行监督的重点不能是调研或开会时的出勤情况,而应该是参政议政的热情、积极性、实际能力和效果。

  少数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打瞌睡,这当然很丢人,但那些理当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选民又干了些什么呢?在人代会召开前,选民去给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布置“任务”了吗?人代会开完后,人大代表向选民汇报自己的任务完成情况了吗?在一段时间里,人大代表按规定向选民述职了吗?如果某些人大代表的表现总是不能让人满意,但选民既没有施加严格的监督,也没有想过要不要把“打瞌睡”的人大代表换下来,那么,选民们不同样也是在“打瞌睡”吗?

  在一些地方,实际上正是人大机关而不是选民在“监督”人大代表并决定他们的“进退”,这种错位直接造成了人大代表在履职表现上的强烈反差——一些表现非常积极的人大代表,往往会受到各种限制,且动辄得咎,一些人大代表表现消极,三年五年也提不出一个像样的议案,还时不时缺席、迟到、打瞌睡,却更像一个“合格”的代表,也更是一个“安全”的代表。河南焦作起重运输机械厂工人姚秀荣,最初以全国劳动模范的身份当上全国人大代表,头三年“不晓得人大会议怎么开,以为跟开劳模会差不多”,后来终于找到了感觉,当仁不让地履行代表的职责,成了一门令某些官员和要人忍无可忍的“大炮”,于是仅连任了一届,就被“选”下去了。姚秀荣的遭遇,去年又落在了以提出限制“官员代表”比例等“麻辣建议”、“麻辣议案”而闻名全国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邓明义身上。

  姚秀荣想不通:“为什么在我还不知道怎么当代表的时候,我能够高票当选,在我知道怎么当代表,并且做出许多成绩的时候,我反而成了落选代表”,你想得通吗?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有文集《英俊的丑角》等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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