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在英国要变成一个地主也不难。一个流浪汉海洛维斯1986年在一块空地上搭了一个简易的房子,栖身至今。按照英国法律,一个人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占有一块无主土地超过12年,那块地就属于他,于是海洛维斯成了地主,巨额收益随即唾手可得。开发商愿出几百万英镑买下他这块地,但出人意料的是,他居然拒绝了这个麻雀变凤凰的机会,继续在自己的小屋子里当一只自得其乐的麻雀。
(4月7日《现代快报》)
这位流浪汉真是有幸生在英国了。因为这一切假如发生在我国,简直不可想象。首先,海洛维斯的这个小棚子肯定早已经被有关部门当做违章建筑拆掉了,能存在22个月就已经是人间奇迹,不用说是22年了。去年,深圳市一近千平方米外来人口聚集地被指是违章建筑,在事先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有关部门付之一炬。没被烧死就偷着乐吧,哪里还敢对那片土地有什么诉求呢?
即使发生了什么奇迹,海洛维斯先生的小棚子没被拆掉、烧掉,政府也承认了他对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但也别指望开发商给他高额的补偿。因为别说他在这里只住了22年,就算是祖祖辈辈居住了220年,他也不可能成为这块土地的主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然不属于私人,政府以各种名义征用土地,私人的话语权已经被压缩得十分有限。屋主不可能就要不要搬迁的问题与政府讨论,只能就搬迁后补偿多少进行讨价还价。海洛维斯不求富贵只求在小棚子里当个自在穷人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现行的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政府只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对屋主使用的土地不予补偿,哪怕屋主已经居住了220年,因为土地本身是属于国家的。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尽管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政府拆迁房屋的预期收益,却来自土地。在现实中,我们已经看到,这部分收益数额巨大。但原先居住在这块土地上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的人却无缘分享,怎么说这都是非常不公平的。这部分收益的去向,在中国,公众也是不甚明了的。我们不敢说这部分收益的使用不正当,但不透明是肯定的。而在英国,海洛维斯有可能不知道,但普通公众肯定知道,不仅知道,还可以监督:被国家征用土地的收益必须有一部分由原土地所有者享有,其余的也必须用于公共用途。
由于按照中国现行法规,对被拆迁户只按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考虑对使用土地进行补偿,显然,海洛维斯先生的破棚子值不了几个钱,即使他愿意接受补偿,愿意搬走,开发商也断不会给他几百万英镑,能给几万人民币就不错了。如果海洛维斯觉得不公平,拒不搬走,那么他也不可能得逞。开发商和政府会亲密团结,联手出击,手段想必大家已经领教了,用无所不用其极形容也不过分(前一段时间同一位现任某县文化局长的同学通电话,他正在苦恼中,因为县里领导要求每个局的一把手“承包”一个钉子户的搬迁工作,完不成可能乌纱帽不保,他发牢骚说他堂堂一文化局长,现在简直是给开发商打工了)。除非海洛维斯是铁人,是全国散打冠军,否则搬走只是时间问题。其实,凭着那区区几万元,可怜的海洛维斯,又能搬到哪里去住呢?
有人开玩笑说,现在的土地既不是国有的,也不是私有的,而是属于地方政府所有的。这样的制度下,偌大的中国,难以容得下一个海洛维斯。因此对现行土地制度、土地出让制度、拆迁制度的反思,是很必要的了。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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