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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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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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后还查顾客发票 超市吃了官司又赔钱
  顾客结完账离开时,很多超市都要求顾客出示购物发票进行“二次检查”。不少消费者虽然明知超市不对,还是会将发票交出核对。但无锡一位消费者却在事后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近日,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官司。超市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超市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承担消费者的律师费用2000元。

  去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无锡市民章先生到这家大型超市购物。结账后在出口处遭到手持掌印的超市员工的阻拦,要求查验章先生购物发票。在章先生的身边,其他顾客在离开前陆续将发票递给员工,员工在盖章后把发票交还给顾客。

  “我买完东西就得回家了,为什么要把发票给你盖章?”章先生当即表示不同意,但超市员工坚持不放行,并强行翻查了购物袋。当员工发现其中有两瓶“五粮液”,便立即要求章先生出示购酒的发票。

  章先生说,这两瓶酒已按照超市规定在里面的收银台付清价款,不应该再检查。但超市员工声称超市有规定,消费者只有通过检查核实发票与所购物品一致,由超市在发票上盖章确认后才能离开超市。

  僵持一段时间后,章先生被迫将购酒的发票找出才得以离开。第二天他就委托了律师,以超市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人身自由权,漠视他的人格尊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超市主动提出愿意向章先生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补偿章先生请律师花费的部分费用。至此,这场“一元官司”以消费者胜诉、双方握手言和的方式告终。

  ■律师点评                    

  超市防盗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鲁民说,超市要求消费者出示发票的行为,侵害章先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是毋庸置疑的。

  “超市在出口处设置一道防线,目的就是为了防盗,而要求每一个消费者出示发票的行为,客观上就把每一个消费者当成了需要防范的对象,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当章先生反对出示发票时遭到阻拦,直到拿出发票才得以离开,这也表明超市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权。”

  “至于超市是否侵犯章先生的名誉权,需要章先生自己举证。假设在这次纠纷中,有章先生的亲戚、朋友、同事恰好目击,客观上可能会使得章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章先生的名誉自然就受到了贬损。”

  鲁民认为,超市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偷窃行为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消费者出示发票,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通讯员 赵文清 龚甬钰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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