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乔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对争议房产再次进行分割,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
首先,争议房屋的性质应属于乔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房产证上虽只写了乔先生妻子一人的名字,但该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乔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判定离婚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若当事人要求对离婚后的财产再作处理,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故乔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对争议房产再次进行分割,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份额。
那么,本案乔先生是否应承担20万元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案中,乔先生妻子未经乔先生同意,擅自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若乔先生妻子不能举证证明该20万元的债务是其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乔先生妻子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快报记者 张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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