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显示,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07年平均工资较2006年增长了18.72%,增速为六年来的最高水平。
(4月2日《第一财经日报》)
真好!我心里默默地感动着。然而当我把目光转向另外几条新闻时,这种喜悦的心情就像落在烧红铁板上的水滴那样,瞬间蒸发了。这几条新闻是:“发改委同意金龙鱼食用油生产厂商提价申请”;“北京超市和企业方称多品牌奶粉将涨价”;“发改委官员称各地已将水价列入涨价目录”。
我忽然醒悟,孤立地谈论“工资涨幅”没有任何意义。“工资涨幅”的意义,只有在和“物价涨幅”的比较中才能看得出来。如果“工资涨幅”能够赶上“物价涨幅”,则是有意义的;如果不能赶上,则“工资涨幅”再高,除了对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起一点掩饰作用外,没有其他意义。
那么,“工资涨幅”究竟有没有超过“物价涨幅”呢?国家统计局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公告中说“从剔除物价因素的实际工资增速来看,2007年的工资增长也是近年来最快的一年”,似乎是赶上了。但不要忘了,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涨幅”是个平均值,既是平均,则必然有人高有人低。实际工资涨幅高于平均值的,自然也会超过“物价涨幅”,但低于平均值的,也就很难说了。那么我要再问:究竟有多少人的实际工资涨幅低于“平均工资涨幅”呢?公告恰恰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有人说“平均”掩盖了太多的问题,看来,如果把实际工资涨幅低于平均值的人数公布出来,公告就远没有现在这么乐观了。
(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