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评论
两次判决之下,法律似乎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了。只是,谁让二次判决发生了如此重大的转身呢?诚然,有舆论关注的影响。但舆论关注绝不等同舆论审判,作为标本案件的许霆案,一切都应该纳入到法律框架下来求解,都应该在相关制度文本中找到合理的落点。
恰恰因为如此,此次许霆案的改判,才让我们仍然无法如释重负。比如说,此次改判的最重要动因就是考虑到许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即基于“酌定情节”的视角来进行案件审判。问题是,这种“酌定情节”的方式,本身就存在极大的缺陷——在《刑法》中其构成要素几近空白,给了司法人员极大的弹性,很容易被人情、感觉、舆论等非理性因素影响;再比如,此次判决是否与《刑法》中的有关量刑标准取得足够理性的对接,无疑值得探讨。要知道,许霆案暴露出来的那种“十年如一日”的量刑标准,本身就已极大地有损社会公平。
我们关注许霆案,就是寄望于让法律的回归法律。法律问题不应受囿于“道德审判”,也不能受制于“舆情干扰”,法律的正义实现,只能依托于相关的制度正义。许霆案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之外的太多魅影,既折射出法律在执行层面的随意性,也说明相关制度文本存在着太多缺陷。(单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