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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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无保障即人权无保障
· 许霆案改判仍留有不少制度疑问
· 信息封闭让行贿者能安戴官帽
· 怕只怕许霆案让“个案请示”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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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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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只怕许霆案让“个案请示”泛滥
  一波三折的“ATM机盗窃疑案”终于再审落判。昨天下午,广州市中院再次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并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此前的《广州日报》曾报道,许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鉴于“个案请示”早已被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地禁止,唯一还可能“逐级报请”的理由便在于《刑法》第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而适用这一条的前提,就是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既是盗窃,也理应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学名“自动柜员机”的ATM被视为金融机构,其实并无太大争议。“3万至1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也是司法解释中的白纸黑字。因此,若以盗窃且数额巨大入罪的话,5年刑期的确有些难以理解。

  以“逐级报请”求得最高法院的批准,在法定刑之下对许霆予以轻判,是广州中院在回应舆论批评上的技术性举措。但从法律上来看,由于广州中院对许霆案的再审实属一审程序,以一审法院之名逐级上报最高法院,似又有违“二审终审制”之嫌。在宪法上,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里的独立之意,不仅指法院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也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均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有审级监督关系。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个案进行请示,多年以来一直为公共舆论所批评,之所以最高司法机关要明令禁止“个案请示”,其理由便在于此。然而,“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一“处断”之权又要求下级法院逐级上报,处于如此悖论之中的许霆案该如何是好?

  于是乎,我们看到许霆在再审宣判之后声言将不再寻求上诉。从实际上看,许霆上诉与不上诉其实已无多大区别。如广州中院在宣判书中所陈述的,“经最高院批准,遂作出上述判决”。既然最高法院都已批准,就算许霆上诉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又如何能推翻这一已经最高院批准的“一审判决”?更何况,根据之前的报道,广州中院本就是经由广东高院“逐级请示”到最高法院的。如果广东高院对许霆案有不同认识,根本就不会同意广州中院的“逐级请示”。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本是司法对民调的善意回应,但从反响来看似乎效果不佳。而且许霆案在一波三折中对正当程序的违背,也将对其他疑难案件或舆论关注的案件产生不良的影响。“发回重审”将可能被更为惯常地使用,“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权断”也将借由这一个案而被“激活”——如果确有需要,“法定刑下处断”的报请被“激活”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怕只怕,“逐级报请”仅仅是推卸责任和架空审级制度的工具。作为特例的“发回重审”和“逐级报请”如果被作用于司法回应民意的惯常技术手段,恐非司法之福。(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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