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趣/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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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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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走房款的业务员落网
揭出中介吃差价的黑幕
  5年前,王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卖房,没想到房子最后卖了,钱却没拿到——中介公司业务员竟然带着房款跑了。王女士把中介公司告上法院,才拿回了房款。

  5年后,这名潜逃的业务员因犯其他罪服刑时被发现涉及到此案,近日他被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发现,之所以由中介公司业务员经手房款,是因为中介公司想赚取差价,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

  业务员卷房款潜逃

  现年29岁的杨某,2002年2月应聘到某房产中介当业务员。2002年4月,王女士要卖位于鼓楼区华阳家园的一套住房,遂找到该房产中介公司,全权委托杨某卖房。

  5月中旬,杨某告诉王女士:“已经找到了买房人,房款要几个工作日后才能给你。”说着,给了王女士5000元定金。接着王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土地证全部交给了杨某,并签订了售房协议。

  杨某告诉王女士:“对方正在办理房屋贷款手续,等贷款办下来就给你。”这样双方相约几次后,杨某说:“余款29.5万元在6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王女士表示同意。

  6月14日转眼就到了。这天上午,王女士打电话找杨某要房款,杨某说要到中午。中午,王女士再打电话时,杨某的手机已关机。焦急之中王女士找到房产中介公司,房产中介公司联系不到杨某,立即报了警。

  警方的侦查表明,杨某已经携款潜逃。直到2007年,杨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监狱服刑期间才被发现还有案在身。

  中介偷鸡不成蚀把米

  再说当时的王女士,因杨某潜逃后拿不到房款,就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因签订房产销售委托代理协议而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作为受托方,参与了王女士委托其售房的全过程,且中介收取了买房人的首期房款。而杨某系中介公司的职工,其作为王女士房屋销售的具体经办人,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故中介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中介公司需一次性给付王女士售房款29.5万元。

  在杨某落网之前,王女士已经顺利拿回了房款。表面上看,中介公司也是杨某携款潜逃的受害者,但是随着杨某的落网,中介公司赚取差价的秘密也大白于天下。原来,中介帮助王女士卖房时,中介公司看出来这套房屋能赚差价,就以“全权委托”之名代交定金,代交房款,不让王女士知道买房人是谁,以达到赚取差价的目的。貌似受害者的中介公司,根本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通讯员 吴文 志忠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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