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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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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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招标” 只是看起来很美
  ■视点聚焦

  ■靶心

  太原市人大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荣怀表示,此举旨在探索创新立法方式,规避部门立法带来的种种弊端。我国《立法法》明确提出了“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招标绝非改变现在的立法程序,只是在立法前期就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3月2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立法招标”恰恰说明当地人大失职

  ■第一视点

  跟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去年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机构起草一样,此次太原的“立法招标”也在网上激起了一阵掌声,人们很愿意相信,“立法招标”能够扭转立法部门化的不正常倾向,让地方立法从草案制定时就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但这样的“立法招标”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却恰恰说明了当地人大的失职。

  我国的《立法法》对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草案起草工作,从来都应该由立法机构自己来完成,现在太原市人大通过招标的形式将草案起草工作转交了出去,恰恰是一种失职的表现。你可能会说,如果草案起草是人大的分内事,为什么很多地方的人大都会委托相关部门起草草案、以至于部门立法成为一种顽疾呢?我只能说,所谓的委托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同样也是有违《立法法》的规定的,它至多只能算是一种潜规则,也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当地人大的失职——将法律法规的草案起草权让渡给了利益攸关的政府部门,当然是一种失职。现在,太原市人大通过“立法招标”将起草权公开转让,则是意图用另一个错来纠正前面的错。虽然看起来实现了立法的公正公开,本质上却依然是一种失职。

  我们知道,《立法法》上规定享有立法权的省、区、市地方人大,都有专门的委员会,比如说科教委和法制委。应该说,起早法律法规的草案,就是他们的分内工作,草案的起草权是一种权力,但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既然《立法法》将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的权力交予了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就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这种责任。否则的话,除了失职,实在找不到更合适的词来形容这种权力的让渡。

  至于太原人大反复提到的“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我的理解,这个保障并不在于于法不合的“立法招标”,而在于草案制定出来之后如何让民意最广泛地参与讨论、提出批评,并充分实现其纠错功能。事实上,被太原人大推崇备至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征集民意的过程,也只是在草案出台后才能征集民意。我在想,如果全国人大将《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也拿出来全国招标,怎么看,估计都是一件极其滑稽和荒唐的事情。(林珊)

  关键是立法过程的透明公正

  要避免搞成“专家立法”

  ■第二落点

  现在的问题是,“立法招标”到底能不能形成意见的充分博弈?无疑,这才是立法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既然民主立法的价值应该体现在民意充分参与立法过程,那么,我们现在就不能不担心,这样的“立法招标”会不会变成孤立的“专家立法”,专家的“一家之言”能否担当起代言民意的重任?同样,对于那些参与竞标的单位来说,又如何保证它们的屁股确实坐在公平与公正的立场上?

  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来建立起社会运作的秩序。过去权力部门“内部立法”之所以深受质疑,说到底,就是因为那些权力部门对立法的态度是“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在法规草案中设置自己的权力,推卸应负的责任。没有充分考虑其他利益主体意见的法律,其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立法要想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最离不开的就是立法民主。民主不仅体现在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上,还必须体现在过程的公开与透明上。立法必须尊重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开门立法、阳光立法,对立法过程从立项、起草、审议都要向社会公开,特别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布,使相关意见获得充分博弈。凡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草案都要公开听证。这样,才能使各方利益都得到表达和保障,而不至使法律成为某些部门和集团的牟利工具。(单士兵)

  ■第三只眼

  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私利,连政府部门都不能例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然更不会例外。当超然于利益之外时,他们可能充当着“社会良心”的角色;可一旦他们陷入利益漩涡,他们对私利的眷顾和偏爱丝毫不会亚于政府部门。这一点,在近日影响颇大的中华文化标志城事件中,某些专家教授的表现就是最好的例证。更何况,专家团队只是“投标者”,发标者及相应政府部门只要利用手中所谓“评标标准”,照样可以将不合己意者踢出局外,从而实现“劣胜优汰”。

  过去立法政治家说了算,法学家说了不算;现在是法学家说了,政治家点头了就算——其中固然有不小的进步,但绝不可盲目乐观。现在面向专家团队的“立法招标”,与《立法法》中鼓励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的规定,并非完全一回事——前者充其量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立法招标要避免搞成“专家立法”。在操作程序上,“部门立法”是政府部门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交人大审议,而“立法招标”是专家团队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交人大审议,两者有一个共同点:都忽略了更广泛民意对于立法意见的自由表达。因此,即使是“立法招标”,法律起草完毕在提交人大审议之前也必须先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既然“部门”不足替公众“代言”,“专家”自然同样不可。(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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