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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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有权给黄河大桥冠名
· 法律该明确规范“有偿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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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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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明确规范“有偿冠名”
  ■第三只眼

  试想,如果你所居住城市的大街小巷都实现有偿冠名,城市就将变成一个大卖场。对此,有网友就打趣道:我从家里出发,路过王致和臭豆腐街,到了麦当劳胡同,又过了肯德基大桥,经过李先生加州牛肉面路,终于到了学校……毫无疑问,有偿冠名也应该以尊重公共利益为前提,以市民出行方便、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为基础。

  黄河大桥曾被列为“泉城十大景观”之一,也是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显然,作为一座有很强指位功能并承载一定历史文化的大桥,黄河大桥并不具备“有偿冠名”的条件。济南市政府“一切向钱看”的决策行为,难免会令其陷入“经济人政府”的尴尬境地。

  到目前为止,国家层次的立法如《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设施有偿冠名并无明确规定,而诸多地方性的法规、通知之类,却都比较混乱,有许多甚至沦为了冠名的通行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也是相关部门拍卖冠名权肆无忌惮的根源。因此,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共设施的有偿冠名作出明确规定,已经成为黄河大桥提出的最紧迫问题。(林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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