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落点
大桥名称与地名一样,应该属于一种公共社会资源。何况,该大桥已经存在数十年,人们早已习惯叫它“黄河大桥”,其维系的公众记忆与历史渊源远非单位名称或商家品牌所能承载。管理部门有什么权力为了一己之利,强行甚至非法拍卖冠名权呢?在我看来,此事实际上是在考验公共资源管理底线。
大桥命名商业化,一方面剥夺了公众对管理公共资源的参与权,另一方面,会给地名管理造成混乱,给公众生活带来不便。其实,不仅是桥梁名称商业化,近年来,政府部门打着经营城市、管理城市的幌子,拍卖城市公共资源趁机敛财的例子并不少见。管理部门为何如此热衷出售公共资源呢?当然,利益冲动是重要原因。但这实际上也是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百姓被排除在公共决策之外的结果。而且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来,随意处置公共资源的事情,除了媒体曝光、老百姓谴责外,政府部门违规成本十分低廉。因此,要遏制住部分管理者“经营”公共资源的利益冲动,还得让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具体化(比如说地方人大),让这个具体的所有者去遏制政府部门的牟利冲动。(叶祝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