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驳回的死刑判决比例达到15%。法学家刘仁文称:中国法律界其实已就废除死刑达成了共识,但民意是反对这么做的。
(3月18日《新快报》)
我反对死刑,但我无法说服我家的老人同意,他们只是反复坚持着自己的观点:没有死刑,难道就可以随意杀人了,官员就可以随意贪污了,我看死刑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这样的局面使我想到,支持死刑的观点为何更有市场,是因为我们没能以理性的制度建设来将废除死刑的好处展现出来,相反我们在制度建设不足的情况下,更多地展示了减少死刑所产生的弊端,让人们对废除死刑产生更深的抵触情绪。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废除或对死刑适用予以极大限制是理性的,但这样理性在我国却是以一种很混乱的形式来表达的:国际刑法惯例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但我们一方面减少甚至基本上不对官员适用死刑,另一方面却并没有下大力气从根本上完善反腐败的制度,使得官员的财产申报等制度迟迟不出台。在这样的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理性,因为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而打了折扣,相反,“多杀才能反腐”的片面观点,因为表达的干脆符合更多人感情上的需要,而得到了强化。
因此,我想到法学家们不仅要告诉人们废除死刑是理性的,更要将这样的理性通过让普通人受惠的制度建设表达出来才是正确的:我相信,一部科学规范并且得到严格执行的财产申报法,将胜过一千个法学家告诉人们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必要。
同时,在普通的刑事犯罪中减少死刑的适用,因为缺少被害人救助制度为补充,现实中,一方面被告人被减少适用死刑的机会,另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人心里还流着血,强烈的对比,使得群众更快意于死刑报复的直截了当。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的益处,并没有通过理性的制度实施来表达出来,而实施死刑的益处却能够给人感情上的满足,难怪支持死刑的观点能够如此深入人心了。(邹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