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5版:市场观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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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捡便宜捡了个大“漏洞”
· 一个年轻的“老一辈”
· 合同中应增加相应条款
· 买卖学区房的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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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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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增加相应条款
  庄卓律师介绍说,成先生和蒋先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全部集中于钱款交付、产权交付、户口迁移、物业欠费等四大重点问题上,根本没有涉及到交付房屋的质量瑕疵问题。这也暴露出现今二手房交易中普遍存在的合同漏洞。

  因为是二手房,买方经过现场检验之后,常常会忽视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品质的责任追究问题。一些潜在的房屋质量瑕疵,不是使用过一段时间以后是不会暴露出来,这时买家可能连卖家都找不到了,由此引发的购房纠纷将给买方带来无尽的烦恼。

  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蒋先生就可以逃脱法律责任吗?庄卓律师否定说:“不是这样。”他表示,尽管合同没有明确该条款,但追根究底,这是一份以房屋为标的的合同,就像在商场购物一样,如果你买的商品有瑕疵,商场就应该承担维修或者更换的责任。同样,蒋先生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就应该进行相应整改,如果拒绝整改,就构成欺诈行为,买家有权以影响居住为由解除合同。

  庄律师最后提醒消费者说,走到司法程序这一步,勒令整改或者解除合同,对买家来说已经造成了时间和精力的大量损失。因此,在二手房买卖格式合同中很有必要增加“出现房屋质量瑕疵应该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避免遗留后患。

  快报记者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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