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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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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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应像养孩子一样
狗丢了物业不该负责
  快报讯(实习生 李胜华 见习记者 沈晓伟)《爱犬离家出走,主人非要物业赔》在本报刊出后,记者通过网络留言和街头随访,不管是家里养狗的还是没养狗的,绝大多数人认为:狗没看好是业主自身的责任,物业不应该对此负责。

  “如果有业主丢了狗,也只是来找物业问问而已。”丹凤新寓的物业保安李先生也告诉记者,“在丹凤新寓小区,我们已经多次提醒小区内养狗的业主看管好自己的宠物。”

  绝大部分的受访者对物业表示了理解和支持。“物业的工作是负责小区的治安和业主的人身安全,看管宠物狗应该不属于他们的工作范畴。” 家住龙江小区的朱女士自言并未养狗,“不过设想一下,假如什么事都找物业,物业怎么忙得过来啊。”

  而在不少养狗人士那里,物业同样获得了同情。“《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要求必须给狗带狗链并且要由人牵着,主人没有做到,把狗丢了怎么能怪物业呢?”在丹凤新寓小区,正在遛狗的蒋先生告诉记者家中失窃可以找物业赔偿,丢了狗只能怪自己粗心大意。业主王先生更是认为养狗就像养孩子,应当有责任心, “我每次出门都用链子把狗牵着。”

  也有少数人支持业主向物业索赔。一位庞女士就认为,狗也算是业主的财产,既然物业每个月收缴那么多物业费,就该履行起监护的义务。一位刘女士对此还提出了新的质疑,“幸好这次是狗丢了,万一是狗咬了人,那又该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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