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炒股,4个月亏损人民币近20万元。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委托人一纸诉状将被委托者告上法庭。近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委托者付给委托人9.5万元作为炒股赔偿金。
2007年4月,现年37岁的江苏人郑芳(化名)认识了自称为某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员工的林军(化名)。之后,郑芳拿出了自己全部积蓄委托林军买卖股票,两人共同约定:炒股“割肉”须经郑芳同意,若盈利双方三七分成。经查,2007年4月至5月间,郑芳按林军嘱咐,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并先后存入资金30多万元供林军炒股。同年8月31日,郑芳去证券公司打出自己名下的股票交易清单得知,股票账户内的股票钱款余额仅约20万元,炒股本金亏损了19.763万元。郑芳在仔细查询了股票交易清单后得知,林军代为炒股的4个月期间,瞒着她频繁地买进卖出股票,超越委托权限做权证交易。郑芳认为,林军在接受委托炒股后未恪守诚实守信的义务,为此将林军告上法庭,要求林军赔偿损失19.763万元。
近年来,我国股民人数剧增。部分股民委托个别“炒股高手”代为炒股。因约定不明,股票市值亏损后,委托炒股双方产生的纠纷不断。有关法律人士提醒:股市风险大,切勿盲目投资。如投资者确要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双方须签订详尽的委托合同,并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新华社记者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