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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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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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见义勇为 家长没有过错
  “儿子见义勇为身亡,父母被判承担70%责任”案二审

  孩子见义勇为 家长没有过错

  2月29日,吉林省农安县的曹宪柏长舒了一口气,因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子曹杨见义勇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承包沙坑人张胜赔偿曹杨父亲13万余元,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监护人承担70%责任

  2007年10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因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72484.30元的30%;另70%即50739.0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曹宪柏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回避事实,偏袒张胜。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未尽职责,让张胜在管辖之内的土地上肆意挖坑,却仅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审认定:见义勇为监护人无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胜在村道旁挖坑取土,对形成的深水坑,没有回填,在坑的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孙明落水、曹杨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所有人、管理者,对被上诉人张胜挖坑取土的行为不予制止,对张胜取土形成的深水坑没有组织回填,也没有督促张胜进行回填,在坑的周围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此闫家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上诉人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拿到判决书,曹宪柏说心里结了10个月的疙瘩终于解开了,也算告慰了儿子曹杨。他打算在长春找一份工作,换个环境,换个心情,他和妻子一定要好好生活。据《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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