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求助
■律师解析
老夫妇赠房子
三年后反悔想收回
张女士老夫妇二人膝下无儿无女,因为跟侄子关系甚好,三年前,他们商量之后决定把名下位于鼓楼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赠与侄子,并且办理了公证和过户手续,侄子大约掏了5万元的手续费和税费。赠与之后,房子依然是给老夫妻俩居住的。
过户到侄子名下没多久,夫妇俩又有些后悔,觉得房子不能白给。于是,他们请专业人士进行了评估,房子当时的市价大概是60万,于是他们又要求侄子至少支付35万元,侄子二话没说立即付清。
三年过去了,此事近期又起了波澜。张女士说,因为考虑到其他亲戚给予他们的帮助也较多,他们又改变了主意,想彻底收回这套房子,重新分配。这时候,侄子不答应了,他的理由是收回房子可以,但是一定要按照房子目前的评估价格还他7/12,如果只还35万他肯定不能接受。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于是求助到《淘房》编辑部。
赠与能否撤销
关键看是否已过户
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欣认为,从新的《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赠与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合同)。这区别于以往赠与合同自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生效的传统观点。因此,合同的生效就意味着要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但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因此,陈欣认为,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成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的关键所在。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虽然已经订立了赠与合同,但是尚未办理过户,也就是说房子仍然在赠与人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撤销,房子可以收回;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订立合同之后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到了被赠与人的名下,这时候房子不能收回。
三种特殊情况
一年之内可以撤销
具体到本文所涉及的这一个案,张女士夫妇似乎是不能收回她的房子。但是陈欣认为,《合同法》还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情况,就算是已经过户到被赠与人的名下,也不一定就是“覆水难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想撤销赠与行为的原因是这三种情况,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也同样有权撤销。不过,赠与方要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了时效就丧失撤销权。
回头再看看张女士的情况,据她介绍,当初他们跟侄子订的赠与合同就是纯粹的赠送,根本没有附带任何义务,也没有损害任何近亲属的权益,显然她的情况不符合上面所说的三种特殊情况,而且2005年已经赠出去的房子到现在已经过了三年,就算符合特殊情况也过了撤销的时限。由此看来,天时、地利、人和三个条件都对张女士非常不利。
侄子仁至义尽
还款要求并不过分
在采访过程中,就连陈欣律师都认为这个侄子已经仁至义尽,按理说赠与就是一个免费赠送的行为,而侄子在老人要求给出35万房款的情况下依然毫无怨言地给了,这已很不容易。
从法律上来看,老人想收回房子基本已经不可能,但是现在侄子提出只要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归还他的房款,包括归还当年办理过户手续所花的5万元,他愿意返还被赠与的房子。对于张女士来说,想收回这套房子这已经是最后的办法了。那么,侄子提出这样的还款要求是合理的吗?
陈欣认为,这样的情况下收回房子只能完全依赖于双方协商的结果,因为房子在侄子的名下,张女士一点办法也没有。在律师看来,侄子提出的还款要求并不过分,关键要看对方能不能接受,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只能维持现状,房子恐难收回了。
快报记者 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