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夫上庭前翻供,“感应门灯”帮忙作证锁定事实
70来岁的老汉胡忠靠种田维持生计,老伴去世多年,唯一的儿子胡荣在一家公司打工,父子二人过着平淡的普通生活。村里搞拆迁安置,胡忠一家分到了2套安置房,胡老汉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老来还能住上新房,大龄的儿子也能娶上了媳妇。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正是这新房子、新娘子,给他们带来了一场悲剧。
媳妇联合情夫谋杀公公
2006年6月2日晚上9 点,胡荣在府北新村的新家中发现年迈的父亲胡忠倒在靠阳台的客厅里,双眼紧闭,不省人事。老实的胡荣看到老父额头上有伤,脖子上还有点红印,误以为父亲可能是在家中摔了一跤遭遇不幸。在警方与医生现场确认老父已经死亡后,胡荣随即通知了亲友操办父亲的后事。但就在第二天,胡荣准备火化父亲时,他突然发现父亲平时挂在腰间的一串钥匙不见了:一共五把,用绳系在皮带上。胡荣在家中找了半天,也没找到钥匙,这时他隐约感觉事情远非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于是向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分局申请对老父的尸体进行解剖。
公安机关当即对尸体进行了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胡忠系遭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一起故意杀人案浮出水面,当地群众联名要求司法机关尽快将杀人真凶绳之以法。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胡荣的新婚妻子景侠及其所谓的“叔叔”郭明有重大犯罪嫌疑。
景侠在公安人员排查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景侠与胡荣结婚后,感觉并不幸福,于是结交了由武汉来常打工的郭明,并与其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
“杀了你公公,我们就能搞到2套房子!” 郭明心里打起了如意算盘,准备利用景侠对婚姻不满的心理,与其共同谋杀胡忠,夺取胡家的2套房产。
临上法庭 凶嫌突改口供
2006年6月2日晚上7点,经商量后,郭明指使景侠将胡荣约出家门,在确定仅有被害人胡忠一人在家后,郭明于当晚8时许携带景侠所提供的钥匙,至府北新村胡忠家中,采用卡喉咙、拳击等暴力手段,将胡忠杀死后逃离现场。两名犯罪嫌疑人于2006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于2007年1月6日将被告人郭明、景侠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案件转至常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的承办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郭明时,他竟然推翻了自己以前的供词!并且声称以前所作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他虽然到过案发现场,但是到达现场时胡忠已经死亡,人不是他杀的。
虽然此案另一合谋者景侠对郭明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做了口供,但口供所反映的事实经过完全源自郭明事后对景侠所作的描述,属传来证据,如今郭明一翻供,其证明效力大打折扣;被害人之子胡荣在发现父亲倒地身亡时,误认为是正常死亡而未及时保护现场,致使现场被众多进出的案外人员破坏,多处可疑痕迹的形成不具有刑事诉讼上的证明意义;案发当日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无法进行勘验检查……诸多问题使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感应门灯带来转机
监控录像难道真的反映不了什么?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白鹤已经是第5次看鸣凰府北新村小区全天候的监控录像了,他希望从中寻找案件线索,但一直未有“收获”。这份全天候监控录像,虽然详细反映了郭明进入小区的行走路线及其离开小区的过程,但由于府北新村的监控探头没有拍摄到死者所在的单元楼的入口,因而无法说明任何问题。
但当白鹤在办公室再次盯着电脑屏幕时,画面忽明忽暗!为什么画面会这样,为什么光线会不断变化?通过仔细比对,白鹤发现,府北新村监控探头虽然没有拍摄到案发居民楼单元门入口的情况,但是可以反映单元门感应门灯的熄与亮,所以录像画面会时明时暗。
“如果在案发前后只有两次门灯亮熄,不就意味着只有郭明进出过现场吗?那么不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了吗?”果不其然,监控录像显示:在案发前后6分钟内,在确定被害人活着的证人走出单元门直至郭明离开案发地,感应门灯只亮过两次!
在案发现场,白鹤和其助手陈俊通过实验确认,该小区的门灯熄亮是活体感应式,仅仅有声响并不会启动门灯,必须有人进入才能启动门灯。监控录像显示,20点18分郭明进入该单元楼;而据胡荣证实,晚间8点12分他离开时,其父胡忠还未遇害。按照郭明无罪供述的逻辑,他上去后发现胡忠已经死亡,即胡忠是在20点12分到20点18分间遇害,这段时间该单元感应门灯并没有亮,所以这段时间里只有郭明一人通过楼道进入该单元楼;案发的居民楼朝南是条大路,监控录像显示这条路当时行人很多,且路边有村民在广场跳舞,如果另有人通过翻爬的方法进入该单元楼,一定会被发现。由此可以确定:在这6分钟的时间里,只有郭明曾进入案发的居民楼——案件有了转机!
四大证据锁定罪犯
有无其他证据能与郭明曾进入案发的居民楼单元这一事实互相印证,从而证明他就是杀人凶手呢?公诉人认真审查每份书面证据后,发现郭明翻供时曾说其右手肌腱受伤无力,以此证明自己没有能力杀人。但正是这一点与尸检报告吻合,尸检报告中指出被害人“左侧甲状胸骨肌上段肌层出血,右侧舌骨大角内向骨折”,这正说明了加害人右手力量比左手小。
从作案动机看,两名犯罪嫌疑人系为夺取房产而预谋杀人,景侠在公安人员排查时主动供述了自己与郭明共同密谋杀害胡忠的犯罪事实,具有最原始的可信性;且供述保持了稳定性,并与郭明最初的有罪供述相一致,还有相关证人证言笔录相印证。从作案时间看,被害人遇害的时间段内仅有郭明一人进入该栋楼,郭明也承认曾到过现场;作案手段上,郭明供述中的作案手段及景侠供述听郭明吹嘘杀害被害人的手段,均与被害人尸检报告相吻合。大量证人证言也证实了郭明在案发后表现反常。
“四大主要证据互相印证,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郭明犯故意杀人罪是铁的事实!” 白鹤充满自信地做出结论。
2008年1月底,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景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除检方办案人员为真名外,其余涉及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常检轩 蔡勃
快报记者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