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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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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个税2000元起征,2月工资3月拿未必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其他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股票转让所得仍不征税
  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下个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同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作衔接。税总强调计税时间为“实际取得”的时间,即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1日前获得的工资应适用1600元的原标准。而如果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则可以适用2000元的新标准。但专家指出,这种办法未必省税。

  计税时间

  为“实际取得”的时间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调整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原标准计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之所以强调“实际所得”,是因为我国目前各单位工资的发放时间不一,而且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灵活性。用实际取得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新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公平原则。

  如果将2月份的工资放到3月份发放,会不会省税?对此,税务人员表示,这样做尽管可以使用2000元的新标准,但3月份工资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否则3月份就要发放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当月的全部工资要合并计算纳税,事实上会加重税收负担。

  之前有税务人士表示,如果使用新“起征点”计税的所得是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那么将年终奖放到3月发是有利的。不过有税务专家指出,年终奖放到3月发只有一种情况可因新起征点而受惠,即工薪所得(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部分)低于新起征点,且差额可令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下调一档的情况。

  “其他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仍不征税

  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个人所得形式除了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新增“其他经济利益”的兜底条款。同时国税总局表示,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纳税政策没有改变。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解释,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所以作出如此修改,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国税总局新闻负责人表示,尽管《实施条例》中再次明确“有价证券”为收入形式中的一种,但是并不代表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任何变化。而对于“其他经济利益所得”这一项,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更多样化的收入形式,所以在个人收入形式中添加这一项,以保证个人所获经济利益均纳入税收征管。

  承包承租经营也享个税新标准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从今年3月1日起可以和工资薪金所得一样,享受每月20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

  昨天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解释: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涉外人员起征点总体没变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调整了涉外人员(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解释: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快报记者 都怡文

  通讯员 韩粉英

  新华社 广州日报 新京报

  ■链接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如,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按业绩从企业或服务对象取得的提成、佣金、奖励、劳务费,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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