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封面专栏/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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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应成为人权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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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无超载,又何来让座?
· 挪用两亿为何不适用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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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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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两亿为何不适用盗窃罪?
  ■公民发言

  顺德农信社前台柜员岑国良与人合伙或单独挪用储户资金累计达2亿1662万余元,有一亿多元已经无法追回,岑国良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10年。

  (2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岑国良认为法院对自己的量刑过重。可是,要比起因柜员机乱吐钱而拿了17万就被判无期徒刑的许霆来,岑国良更应该感到庆幸了。岑国良冒用储户的名义将储户的存折或定期存单密码挂失,然后重新设置新密码,再利用新密码以储户的名义办理提前支取业务,将账户内的存款转账到事先冒用储户名义开立的新存折中,然后将钱取出,用于自己挥霍和牟利,这与盗窃何异?许霆被法院以盗窃罪判了无期徒刑,为什么岑国良却又不能适用盗窃罪?

  岑国良案结时,仍有一亿多元亏空,这笔钱谁来填补?如果就此不了了之,岑国良以10年徒刑抵得一亿元,就是说,坐十年牢就可以白得1亿!相当于带薪坐牢,一年就能有1000万,有几个人一年能赚到1000万?难怪有许多网友说,愿意用10年自由换1个亿!一次错误的审判远甚一次犯罪。但愿,法院能够就岑国良案没有适用盗窃罪作出说明,否则的话,法律的巨大弹性未免会授人以柄。

  (符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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