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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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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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
  正方:

  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有权索回抚养费

  曹中伟律师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有权向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请求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虽然继父母和继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以后,能否索回抚养费没有法律规定,但这样做也没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张勇可以提出这样的主张。但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张勇应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这6万元确实是花在孩子的抚养上的。

  反方:

  继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抚养费不应返还

  黄丽对张勇说:“儿子虽然不是我们生的,但继子也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因此你对继子也有抚养义务。”

  “我认为张勇这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姜宁律师说,张勇在再婚期间支付的抚养费,是其作为孩子的父母所应尽的义务,因此不能提出返还的要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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