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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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1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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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 大嫂吵着分遗产
  婆婆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拆迁得来的商品房,为了能分得一杯羹,丧夫儿媳王花带着儿子,去找小叔子,被拒绝后,她起诉到了法院。而庭上,小叔子拿出证据证明:这套房子,只是为了在拆迁的时候能够多拿到一套拆迁房,才以老人名义签订了安置协议。

  儿媳要求分割遗产

  50多岁的王花丧偶多年,2007年年底,她带着儿子把小叔们告上了法院,称他们占有了婆婆的遗产。王花称,她的丈夫是在2000年病故的,早在1980年,他就和两个弟弟一起,为母亲建了一个小平房。1992年,因为二弟要建房子,就把母亲的房子给拆除了,等到他的房子盖好之后,她丈夫又和弟弟一起,帮母亲在一旁重新建造了一个30平米左右的房子。

  2004年,婆婆的房子遇到了拆迁,二弟去替母亲抓阄,拿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

  “我婆婆在2007年年初病故,他们两兄弟占有了我婆婆的房子和储藏室,而我这么多年一直在尽赡养义务,我儿子作为代位继承人,也应该继承一定的份额,所以我要求分割一部分遗产。”王花在法庭上说。

  拆迁房背后有隐情

  而被告的两个小叔子都表示,哥哥病故后,嫂子并没有对母亲进行赡养。

  “我母亲被拆迁的房屋是我后来建的,不是1992年所盖的那个了,当时我们为了多获得拆迁安置房,用我的那套房子以母亲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第二个小叔陈恒生说。

  为了表明自己所说的都是事实,陈恒生还提供了一份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母亲的被拆迁房屋是由陈恒生所建,以母亲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是为了多拿一套房屋。

  尽赡养义务证据不足

  虽然王花在庭上极力表示自己对婆婆如何如何孝顺,可是她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在丧偶之后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争的房子,是拆迁了母亲的房屋所给的补偿。而这个拆迁的房屋由谁所建,与母亲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并非同等关系。所以法院认定这套房屋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王花未能举证证明,在丈夫去世后,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王花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王花的儿子同两个叔叔一起,共同继承奶奶的遗产,孙子享有五分之一份额。驳回王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江研 见习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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