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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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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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保障金 保不了爱情
  法律界人士:恋人间,涉及财产的问题要考虑周全 

  很多热恋中的男人为了博取芳心,往往对女友百依百顺,一掷千金也不在乎。送彩礼、送爱情保障金、在房产证上加女友的名字等屡见不鲜。但是,一旦爱情出现裂痕,财产就是双方争夺的焦点。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爱情需要激情,更需要理智,特别是在财产方面,需要考虑周全,以免留下后患。

  故事1

  保卫婚姻 5万元作保障金

  “为了考验你对我的爱,你要把5万元存在我的账户上,作为我们的婚姻保障金,如果你辜负了我,这5万元就是我的。”漂亮的王雪提出了这个要求,陈军不假思索答应了。但因为他的钱一直由母亲保管,陈军承诺,一旦钱拿到手,就立即转给王雪。为了让王雪放心,他还写下一张协议。

  2006年初,拿着陈军所签的爱情协议,王雪开开心心地答应了求婚。可婚后不久,两人出现了矛盾,不到一年,两人就吵闹着离婚了。

  “5万元的爱情保障金,我一分也没拿到。”王雪一肚子怨言。她将自己在婚后所存的2万元私房钱转移之后,很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陈军履行承诺,将5万元存入她的存折,同时要分割两人的房产。

  陈军在法庭上表示:“5万元是我答应的,但这笔钱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子也是在我婚前买的,她别想要。”

  [判决]

  法律不认可“保障金”

  由于两个人的意见无法统一,调解不成。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雪转移的2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一万元。房产是陈军婚前购买,归陈军所有,其他婚后财产平分。而对于王雪所提出来的5万元保证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金钱不能保障爱情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孙韬律师表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有强制性,而“爱情保障金”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孙韬表示:“虽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是写这样的协议也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真正的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靠金钱来保障,肯定是不持久的。”

  故事2

  拿了彩礼后 老婆人间蒸发

  热恋中,人往往会失去理智。在南京打工的小王和小梅认识才一个月,小王就抵挡不住小梅的劝说,两人匆匆领了结婚证。之后,小王又经不住小梅的一再撒娇,特地挑了个浪漫的日子,给小梅送去了一万八千元彩礼。彩礼由媒人转交给了小梅的父亲,小王就幸福地等待着操办婚礼了。小王打算在2007年8月份回农村老家办婚礼,可2007年7月,一天下班后回家,发现小梅失踪了。

  虽然认识才一个月,可两人毕竟已是夫妻,小王踏上了寻妻之路,几个月下来,依旧没有小梅的消息。小王细细一想,这一切是小梅设下的圈套,根本就是为了那一万八的彩礼。小王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小王又心疼自己辛苦省下来的积蓄,他又将小梅的父亲告上法院,要求他退还自己的一万八千元的彩礼。

  “彩礼钱是他自愿给的,哪有退的说法,而且这笔钱已经被小梅拿走了,不关我的事。”小梅的父亲在法庭上说。

  [判决]

  女方返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和小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才一个多月,小梅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离婚后造成小王生活困难,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农村关于彩礼钱“谁接受谁偿还”的习俗,彩礼应当由小梅的父亲偿还。最终,法院判决小梅的父亲退还小王一万八千元彩礼。

  [分析]

  给付彩礼应谨慎

  孙韬律师提醒,像小王这样,如果与对方认识时间不长,不够了解的,一定要认真想想,结婚的时机是不是真的到了,特别是在给付彩礼的问题上,更应谨慎。孙韬提醒:“彩礼是一种风俗,法律虽然规定了几种情形应该归还彩礼,但实际情况一般比较复杂,一般人不会保留证据,往往会引发纠纷。所以,彩礼给付多少,什么时间给,双方最好能够商量好,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故事3

  房产证上加名字引发争端

  李明和王丽谈了几年的恋爱,感情已非常稳固。于是,李明准备买房结婚。2005年底,李明凭着自己的积蓄和父母的资助,购买了一套50多万元的房产。

  2006年房产交付时,李明和王丽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王丽对李明说:“如果以后你不要我了,我就什么都没有了。”李明说:“我会永远爱你的,这样吧,房产证上写上我们两个的名字,你放心了吧。”就这样,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就写上了李明和王丽的名字,两人也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把一切准备好之后就结婚。

  但是,事情的发展出现了意外,在相处过程中,两人出现了矛盾,闹到了分手的地步。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两人的关系还是得不到任何的缓解,2007年夏天,两人正式分手。

  分手之后,房子成了争夺的目标。李明说:“房子是我出钱买的,当然归我所有,哪有王丽的份。”王丽说:“房子我也出了钱,不然产权证上怎么有我的名字呢,分手可以,也要分房子!”两人各执一词,房子就在那空着。李明首先沉不住气,将昔日的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令王丽返还房产。李明说:“买房、装修用的全是我的钱,只怪我当时耳根一软,以为我们肯定会结婚,就答应了她,把她的名字加上了。”

  李明向法院提交了他账户的交易单,以证明他是有存款的,并且都拿出来买房了。面对证据,王丽也丝毫不甘示弱,她也拿出了一堆签有她名字的发票和合同,以证明房款和装潢是她出资的。对此,李明表示,所有的钱都是他交给王丽去办理的,所以王丽才会有发票和合同。

  [判决]

  房产两人都有份

  法院认为,双方所提供的证明,均不能证明房款由李明一人单独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出具的发票上记载购房人为两人,产权证上对房屋约定也很明确。因此,李明主张王丽享有的房屋份额由他赠予不能成立。考虑到装潢物是房屋添附物,推定此装潢物的共有份额同房屋共有份额,也就是双方共有。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分析]

  婚前财产明确些好

  孙韬律师表示,如果李明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就不能证明是自己单独买的房子,即使真相确实是李明单独买的房子,法院也只能依照证据来判决。孙韬提醒:“这就提醒那些即将结婚的人,婚前的财产要明确,特别是房产这种高价的财产,最好处理清楚。为了避免有不必要的麻烦,双方在婚前最好进行婚前公证,或者签订财产协议,不要因为怕一时麻烦,或者一时糊涂,让自己后悔不迭。”

  提醒

  婚前财产最好去公证一下

  孙韬介绍,对于结婚,现在的人越来越理智。比如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前财产公证,越来越为年轻人所接受。很多人认为,“谈钱”太俗,特别是在爱情面前“谈钱”更俗。但是孙韬认为,这要从两方面分析,“谈钱”确实对爱情和婚姻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婚前的必要准备,确实可以避免很多以后的麻烦。所以,孙韬建议,双方在很好地沟通的前提下,应谨慎地作出婚前财产协议等准备工作。

  孙韬介绍,“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这种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该协议的公信力。孙韬认为,协议的内容只要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不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就是真实有效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婚前财产协议”也是婚姻的一个保障。

  (文中人物系化名)

  见习记者 李梦雅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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