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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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2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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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 追回前夫隐瞒的财产
  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真没想到前夫在离婚时会有这么一手,幸好我意外发现,要不然真吃了大亏”,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家住南京城南的王女士长舒了一口气。她的前夫在5年前离婚时,隐瞒在外经营公司所获得的巨额收益,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判决结果,王女士获得了40多万元补偿。

  2003年初,家住南京城南的王女士由于与丈夫性格不合离了婚。离婚后,王女士独自带着小孩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在2007年3月,她和一个朋友在聊天时意外获悉,前夫和朋友合伙经营的公司现在非常红火。“是吗?我前夫在国企上班,现在下海了?”王女士问。“你前夫一直在国企上班,但他在几年前,和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现在很不错。”朋友的回答让王女士觉得很意外。

  随后,王女士进行了解,果然,前夫在离婚前一年,就偷偷出资50多万元和两个朋友合伙开了家贸易公司,他占55%的股份,截至离婚前一年,她的前夫就拥有了合伙公司财产80多万元。王女士为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将前夫诉到法院,要求对离婚时前夫隐瞒的投资收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在法庭上拿出了公司的营业登记表,上面在股东一栏上赫然有着前夫的名字,对此她的前夫无话可说。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最后判决王女士的前夫给付王女士人民币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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