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视线之邵建专栏】
随着公民魏文华的倒下,“城管”的暴力泛滥已经成为本年度开年以来的首恶。不料,一月未出,这首恶移师“首善之都”北京,又上演了一幕全武行。1月2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城管队保安当街打小贩,路人劝阻遭围殴”。不但一下岗摆地摊的女子遭十余名城管保安的殴打,一路人见此打抱不平,不过说了句公道话,亦被拖到旁边草地拳打脚踢。
有人在网上发帖,言简意赅八个字:珍惜生命,远离城管。有人在网上为城管度身定做词条,就其暴力形象,直接把它当作一种城市暴力。当城管和暴力一旦在互为因果,那么,城市管理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城管。城管不但没有能够很好解决城市管理的问题,它自身反而成了城市管理的公害。是的,不妨套用刚才那位网友的表达:城市管理,远离城管。
一些学者陆续提出一种根本解决的方案,就是取消城管。城管作为一种权力,它的来源在其合法性上就遭到学者们的质疑。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执法,但执法需要资质,它应该也必须是相应部门的公务人员。可是,这些部门为了省事,却把执法的权力让度给了由它雇佣来的一些资质不明的人。就像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一样,在此,权力也是不可转让的。转让本身,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就需要向有关权力部门问责。由于城管队伍的构成素质偏低,权力在他们那里,直接就变成暴力,而且是不受约束的暴力。所以,只要上网看看,各地城市的城管凶案,几乎此起彼伏。
当然,现象出在城管身上,根子却在权力那里。当权力是依靠一种暴力来维持城市管理的时候,这个城市已经让人(特别是社会底层)失去了安全感。当然,权力不会考虑这些,尤其当城市卫生、城市交通等已经成为政绩考量,权力更倾向于以城管的方式推进自己的业绩,因为它很有效率。然而,在这效率的背后,受到伤害的却是权利,尤其是社会底层的权利。当一个被让度的权力对象不断地本能地对社会底层的权利构成伤害时,就到了需要解构它的时候了。
不过这里有一个吊诡。比如城市卫生不仅是权力者的政绩,同时也是城市人在居住要求上的一种权利。如果取消城管,包括卫生和交通在内的城市面貌也许会出现一些问题。尽管如此,以我自己而论,出于我个人所理解的一种正义(罗尔斯意义上的正义),我仍然支持那些学者取消城管的建议,哪怕我个人对城市卫生、道路畅通的诉求因此而有所打折。
任何一个社会,权利都是一个差序格局,而且不同层次的权利时有冲突。那么,当权利发生冲突时,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它的考量就是看什么样的权利优先。上述北京城管殴打的是一位下岗女工,摆摊设点是她的生存需要,当然也是她的生存权利。可以看到,各地城管施暴的对象大都是这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相对于他们的生存权利而言,我(当然不仅仅是我)在城市卫生和交通上的要求,即使是一种权利,也是相对次要的权利。如果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不言而喻,生存权利优先。
当城管的权力直接侵害社会底层的生存权利时,它即使客观上有利于城市另一部分人在权利层次上的更高诉求,也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是用底层的生存权在买单。老子论天道时有言:“天之道损有余以奉不足,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今天城管的作为正有类后者。下岗工人已经被权力抛弃了一次,当他们自谋生路时,他们还要为权力的政绩和高于他们生存权的那些权利让路,这是对他们的再度不公。罗尔斯论社会正义时提出两个原则,第一这里不论,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罗尔斯的表述类同老子。面对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避免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正义如果是对公正的维护,它的权重就应该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