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当前,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缓解价格过快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确保群众过上安定、舒心的生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目的是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心理预期。
但有人提出,行政管制价格有违法嫌疑,提价申报制的法律依据何在。这是对法律不够了解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依据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对涨幅较大的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液化石油气等六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因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当合法的。
这次政府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和稳定群众预期,为制定新政策和既有政策发挥作用赢得时间,也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采取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方式,要求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不是冻结价格,也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并明确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并不是我国的独创之举。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美国、德国、法国等欧美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控制、干预价格的法规和先例。例如,法国1986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价格自由和竞争的法令中规定,在出现特别状态、公共灾害或某个领域市场明显不正常状况等情况时,政府有权决定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价格的过度上涨;新加坡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规定其价格主管机关(物价管理局)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命令的方式规定某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从实践来看,各国也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干预价格的先例。日本政府在1973年石油价格暴涨时期曾对钢材、盐、酱油等59种商品的提价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对特大百货商店的价格实行限制。美国历史上也曾采取过短期内冻结价格的行政干预措施。欧盟2005年对食糖实施价格干预,并且一直对食糖采用生产配额管理。最近,韩国政府决定对部分公共产品设定价格上限,不允许有关企业在2008年上半年内上调水费、电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并引导有关企业下调电信费和燃气费的收费标准。
对政府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做法,人民群众是拥护的,大多给予了正面评价和充分肯定。这些说法和态度,也表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及时、适当、得民心的。
(《人民日报》1月25日特约评论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