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1日,对原河北唐山市副市长王士义来说非比寻常,在经历3年的羁押后,法院终于宣布他涉嫌的玩忽职守、受贿、滥用职权3项罪名不成立,王士义获得了无罪释放。
1998年年初,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起涉嫌滥用职权及挪用公款案时,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贾某供称,他是接受了原河北省唐山市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士义的指令才这么干的。根据贾某提供的证据,检察院以王士义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王士义被指控内容如下:1993年4月,王士义担任河北省唐山市副市长,在参加唐山市政府赴澳门招商活动中,不认真了解珠海某实业集团公司资信情况,即与该公司达成共同购买澳门一家酒店的意向。1995年5月,在未办理任何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王士义指示贾某擅自动用唐山肉鸡生产有限公司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和120万美元,投资购买该酒店。因珠海某实业集团无资金保障,不能履行购买酒店的合约,致使上述两千万元至案发时未能追回。
1996年,王士义向贾某索要用唐山肉鸡生产有限公司公款购买的清代花瓶1只,价值人民币5万元。
1995年二三月间,王士义在带领唐山市政府招商团赴澳门招商活动中,超越权限范围,擅自指示唐山市财政局局长将50万元财政周转金通过贾某所在的滦南县财政局借给珠海实业集团公司,致使该款至今未追回。
1998年9月,王士义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司法部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吴建平律师等人经调查,用新的证据澄清了事实:
关于玩忽职守罪问题,对澳门酒店投资项目,贾某从未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作为政府主管领导的王士义从未指示贾某动用两千万元投资购买酒店。
关于受贿罪问题,1998年,贾某在被“双规”并向纪委讲了他将清代花瓶送给王士义的“事实”之后,才连忙让自己原来的司机从自己家里将花瓶送到王士义处。
关于滥用职权罪,不但没有证据证明是王士义决定将50万元借出的,相反却有唐山市财政局局长将此款经过研究后借出的批条及多人关于将此款借出是经过有关领导同意的证言。
大量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贾某的供述及有关证言纯属虚构。2001年7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士义无罪!
据《北京晚报》
王士义 (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