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就要召开降低漫游费听证会了,作为听证代表之一,前几天我接到了不少记者朋友的电话,其中有人问我,为什么听证会代表不是选举产生,而是由听证会举办单位聘请的呢?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必要好好说说。
从听证会的性质来看,有价格听证会、立法听证会、调查听证会、学术听证会等。从召开的时间来看,有决策前听证会、决策后听证会、决策实施听证会等。但无论何种性质的听证会,都是一种咨询性质的会议。换句话说,听证会本身不产生决策,而只是为决策者提供某些可资参考性的意见。不同性质的听证会作用有所不同,但都是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因而听证会既要考虑到广泛性、代表性,同时更要考虑到专业性。
价格听证会是诸多听证会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旨在收集价格方面的有关信息。因而这样的听证会一般邀请经营者的代表、消费者代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席会议。如果实行选举产生,那么,可能会使某些领域的代表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从而使听证会失去固有的功能。
从理论上来说,选举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办法,但选举本身具有多种形式,其中既包括普遍选拔,同时也包括部门推举。如果只看到选举所产生的普遍性,而没有注意到广泛性和代表性,那么,就会将民主选举扩大化,从而不利于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听证会的目的决定了这样的形式——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通过广泛的调查,聘请有关人士参加听证会,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把代表的意见公布出来,接受公众的检验。
作为消费者代表,不但要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要充分听取其他消费者对电信资费价格调整方案的意见。在必要的时候,听证会代表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所以,听证代表不能简单地满足表达个人意见,而“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决定价格的意见”。但由于听证代表不具有决策的功能,所以,听证代表更像是“白手套”,他只需将自己所代表消费者的意见或经营者的意见充分表达出来,仅此而已。
如果听证会的代表特立独行,满足于个人意见的表达,而无视公众普遍的愿望,那么,这样的听证会代表就是不合格的代表。在实践中,选择听证代表,既要看他是否具有个人观点,同时还要看他是否能代表公众的普遍意见;不仅要看他是否具有表达能力,而且要看他所表达的内容是否符合他所在群体的广泛诉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听证代表搜集公众意见的能力至为重要。如果听证代表不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那么,他所发表的意见就可能会出现片面性。
中消协委托各地消协挑选消费者代表,并且由各级消协组织各种意见座谈会,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制度安排。从程序上来看,价格听证会的代表是由政府聘请的,但却是由消协或者消费者委员会公推产生的。在搜集消费者意见方面,听证会代表可能比其他代表更能贴近消费者,因而也更容易反映消费者的心声。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降低漫游费听证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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