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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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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惊变手术 女子昏迷中被提取心肌
  “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医生提取了我的心肌,不管是用于科研还是教学,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作为一名患者的知情权!”回忆起10年前“起死回生”的一幕,当护士的李佳香至今忍不住颤栗。

  17日上午,云南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召集李佳香与楚雄某疾控中心进行听证。10年前那个与学术专家零距离接触的瞬间,引发了一场持久的诉讼。那个瞬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蹊跷:做检查变成做手术

  1月17日上午8点30分,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第9法庭,40多岁的李佳香目光淡定,她绝望地说:“他们告诉我,那只是一个普通的检查,没想到却是一个可怕的手术,他们在手术中取走了我的心肌,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李佳香今年44岁,从昆明卫校毕业后,分配到楚雄州人民医院妇产科从事护士工作。1994年5月,她感觉到胸闷、心慌,后经医院诊断为:慢性病毒性心肌炎。

  1997年11月28日,楚雄州某研究所(现已被当地疾控中心合并)主持举办“病毒性心脏病与克山病诊疗技术讲习班”,请来两名上海的心脏病专家何教授与杨教授会诊。该所医生建议李佳香做个心脏导管插管检查,“一开始,我有点戒备,医生和所领导告诉我,专家有特效药,可以帮助我医治心脏疾病,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就同意了。”11月29日,李佳香走进了该所设在州人民医院的检查室。

  李佳香回忆:“当我走进检查室,里面没有任何的抢救设施,因为只是检查,所以我轻松地躺在了检查床上,局部麻醉后,教授开始为我检查,可是突然感觉心里一阵剧烈的刺痛,我感到呼吸困难,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我大叫‘难过’,教授告诉我,有早搏,休息一会。还有人在旁边劝慰我:‘忍着点,一会就好。’”

  之后,李佳香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当我清醒过来的时候,我的身边已站满了医生,我不知道刚刚发生了什么。”李佳香称。后来得知,在做检查的过程中出了意外,医生们把她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

  对于李佳香所称的心肌被提取一说,李佳香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认定书》,认定书写道:“李佳香经心肌活检术取出的心脏组织于1997年12月15日送到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提示轻度炎症改变。”

  无奈:索赔不成反成被告

  出院后,李佳香身体依然欠佳。鉴于身体不适,30多岁的她向单位办理了病退在家休养。但在随后的日子,李佳香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她多次找到该所的领导,要求该所负责医治她的病,可双方一直尚未达成协议。2000年6月,该所、州医院领导和李佳香的家属就此事进行协商。双方同意由相关机构对李佳香的病情作出鉴定,在结果出来之前,由李佳香本人垫付医疗费、该所垫付鉴定费,待结果出来后再来分责。

  2002年初,李佳香向楚雄市法院起诉,要求该所承担其医疗费用4万余元。开庭前,法院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在心肌活检术中,李佳香发生心肌穿孔导致‘心包填塞’,为心肌活检术中的严重并发症,虽然给李佳香造成一定的痛苦,但经积极治疗后病情好转,医方不存在过失,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同年5月,李佳香递交了撤诉申请。

  撤诉后,该所将李佳香告上法庭,以返还垫付款为由要求其退还该所为其垫付的1.8余元医疗费及鉴定费3000元。2003年2月,楚雄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李佳香返还医疗费等2万余元。

  拿到这份判决书,李女士哭笑不得:“如果不去做这个心肌活检术,我怎么会无端休克?而这一切,却都说与手术无关,谁能告诉我,给我造成身体伤害的又是什么?”于是,她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5年,检察院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楚雄市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再审。

  随后,楚雄市法院又委托云南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云南省医学会认定:“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该所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

  据此,法院维持原判,李佳香不服,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手术为何没同意书

  在17日的听证过程中,太多的“为什么”和“是什么”让整个案情依然存在诸多疑点。李佳香的代理人伍开国认为:本案的再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几项质疑:

  1、为何没有《手术同意书》?任何一项手术,都必须由本人或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但该案认定李佳香同意的证据是一封其写给专家的信件,但李佳香本人称,这是她受到了诱导,而且以信件而不是手术同意书来认定其同意,是牵强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2、鉴定结论是否不明确?在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认定:“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其医疗行为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究竟是什么?“心包填塞”还是“心肌受损”?

  3、做手术为何没有手术记录?一个正规的手术,在李佳香索要手术记录的时候竟然没有,一个没有手术同意书和没有手术记录的手术,怎能让患者信服呢?

  李佳香一审代理人焦红杰律师也参加了听证,他说:“‘心肌活检术’是高风险的有创操作,患者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该所在为李佳香进行“心肌活检术”前,没有任何关于风险告知的内容,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严重侵害了李佳香的知情同意权。而医学会以1998年1月9日李佳香致何教授、杨教授的亲笔信认定其术前已征得她的同意,却忽视了1997年11月29日已经进行了该手术的事实,两个时间是颠倒时间次序,完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必须在手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的相关规定。鉴定所依据的事实不当,必然导致整个鉴定结论和法律依据的错误。”

  该所的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垫付款纠纷案件,双方有协议为证,不属于医疗事故,该所不存在过错,李佳香应当赔偿该所为其支付的垫付款及鉴定费,而李佳香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已经在鉴定结论出来后撤诉。”

  原该所的副所长,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副所长毕增满告诉记者:“当时我们与上海的专家搞一个技术讲习班,一共有七八名心脏有疾病的患者接受了心肌活检术,当时我带着很多人员参观了现场,心包填塞属于心肌活检术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李佳香是所有患者里面唯一一个发生突发状况的人,事情发生后,该所出于人道主义积极解决,提出给予3万元的赔偿,但她却以赔偿过低拒绝了,后来诉至法院后,权威的鉴定机构认定我们没有过错,所以我们按约定索赔垫付款。”毕副所长透露,他与李佳香曾经同在州医院上班,医院医生曾告诉他,李佳香患有抑郁性精神分裂。

  记者在李佳香家里看到,整个阳台全部堆满了针水瓶子和药盒,李佳香表示:“10年来,我被药物和针水养着,由于价格昂贵,就去批发市场批发针水回家自己注射,如果我不是一名护士,恐怕无法支撑到现在。”

  李女士坚决地表示,下一步,她将就人身损害一案,重新起诉,为10年前那个让她想起来就颤栗的瞬间,讨一个说法。

  据《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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