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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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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再次审议相关草案修改稿
低保孕产妇可获“生育救助”
修改内容还包括:“性骚扰”有了明确界定;“私房钱”只能管婚后的;受害妇女将有“庇护所”
 修改内容还包括:“性骚扰”有了明确界定;“私房钱”只能管婚后的;受害妇女将有“庇护所”

  谁来给予贫困孕产妇必要的救助,让她们能平安地渡过生产?记者昨天获悉,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即草案修改稿),经过初次审议后,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二审,其中新增加了一条:为贫困孕产妇和低保孕产妇提供生育救助。

  “性骚扰”有了明确界定

  委员建议:“性骚扰”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草案)中已经明确把“性骚扰”列入禁止范围,“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很多人提出,“性骚扰”概念似乎很难界定。比如说,什么样的短消息才算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性骚扰”呢?

  修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认为,关于“性骚扰”的界定,范围偏宽泛,执行中容易产生问题。因此,修改后为“性骚扰”又加上了界定的形容词。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私房钱”只能管婚后的

  委员建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一方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而对于后者,由于双方婚前已约定分别拥有各自的财产,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并不享有知情权。因此,妻子能管到的是丈夫婚后的私房钱,而对于丈夫婚前已有约定的私房钱并没有知情权。

  修改:鉴于委员们的提议,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同时,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低保孕产妇享受“生育救助”

  委员建议:前不久,北京发生了一起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的事件,虽然病人家属和医院在责任认定上还有争议,但经济困难也是造成产妇胎儿死亡的一大原因,如果她能够得到一定的救助,也许结果就会大不一样。在对(草案)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江苏是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省份,对于住院分娩的农村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孕产妇,其住院分娩的费用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草案第二十四条做了修改,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推行住院分娩,其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受害妇女将有“庇护所”

  委员建议:全国妇联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约有2.7亿多个家庭,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一旦出现家庭暴力,原本的家庭已不再安全,妇女该向哪儿寻求保护呢?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强化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保护力度,对妇女的保护措施要落到实处,建议可以建立一些“庇护所”保证妇女的安全。

  修改:考虑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较好的情况和我省不少地方已经设立妇女庇护所的经验,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妇女庇护场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入侵庇护场所。”快报记者 都怡文

  见习记者 张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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