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常毅)“我想辞职,但经理说不干不行。”一个月来,位于南京龙江的韩国花津浦餐饮店员工彭女士一直烦心,因为经理拒绝她辞职,并且自己还有1000多元工资没有拿到。经快报记者调解,孟女士终于顺利辞职,并领回工资。
彭女士是在一个多月前正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的,但至今经理都没有批准,彭女士只好一直上班。元月16日,正在上班的彭女士跟一位同事在店里发生了冲突,被经理批评。随后,经理王某向员工们宣布了对两人的处理结果,彭女士被罚100元,另一名同事被罚款200元。经历这场风波后,彭女士更不想继续工作了。经理王某称可以放她两天假休息,但两天后还得来上班,否则就按误工处理。
前天,记者联系到经理王某,对方表示他确实不想彭女士离职,“如果她不走,那么她跟员工发生冲突,被罚款只有100元,如果她坚持要走,罚款就可能是200元到500元了。”
记者问,“处理结果不是已经公布了吗?重新处罚的依据是什么?罚款数额难道可以成为拒绝员工辞职的筹码吗?”王某说,罚款是按公司制度来的。记者随即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员工只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单位是无权拒绝的。
昨天,记者再次联系到彭女士时,她高兴地说,上午她去了餐饮店,她的1257元工资已经结清了,经理没有增加罚款数额,并且终于批准了她辞职。“谢谢快报记者!”彭女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