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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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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为何不能直接改判?
  ■今日视点

  上周,对于“许霆恶意从ATM机上取款被判无期”一案是否发回重审,各大媒体纷纷作出各种猜测。最新消息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把《刑事裁定书》发到许霆的辩护律师手中,而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也经由律师拿到刑事裁定书,许霆案发回重审已成定局。

  (《新快报》1月17日)

  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耐人寻味,就算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般来说,只有案情复杂的案子才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本案的情节已非常清楚,争议的只是法律问题,比如说ATM机算不算刑法意义上的“银行”?许霆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侵占罪还是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对这些问题,二审法院更有义务尽快给出答案,“迟到的正义是不正义”,直接查清事实改判不是更快吗,二审法院何必要多此一举发回重审呢?并且,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比发回重审要有效率得多,让作出错误判决的一审法院适当回避,也更接近公平和正义。

  关于许霆案,人们普遍希望二审法院能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定法院违宪审查权、“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一样,运用司法智慧,对本案作出既符合法理又能得到公众认同的判决,从而形成经典判例,影响到今后的类似判决。但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这个行为来看,人们可能高估了我们一些法官的智慧和司法机关的创造性。

  二审法院不愿直接查清事实,而宁愿采用更为繁琐的发回重审,一方面是不愿接这个烫手山芋,另一方面可能是希望拖延时间,避免直接与舆论对抗,等到舆论的焦点转移了再来宣判。

  此外,二审法院可能还希望利用重审来争取时间向上请示,等待最高司法机关的一锤定音。在我们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自身缺乏独创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外界的种种因素(比如人事权和财权普遍受制于地方)事实上也制约了他们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因此,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进行“内部逐级请示”是一个“潜规则”。因此,不排除二审法官利用发回重审的时间向上请示的可能,等到重审后被告再上诉时,可能请示结果也出来了,有了“尚方宝剑”,他们就能胸有成竹地宣判了。

  二审法院将许霆案发回重审,是现实司法环境下法官的“司法艺术”,由此来看,我们要出一个马歇尔大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联邦首席大法官)式的法官,路途还很遥远!(杨涛)

  “许霆案”为何

  不能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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