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0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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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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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爬管道进屋 业主告燃气公司败诉
  家中被小偷翻了个遍,等到张文发现后,小偷早已逃跑。张文认为,窃贼入室是利用了天然气管道作案,于是把燃气公司告上了法院。这起有争议的案子在法院审理后,以张文的败诉而告终。

  家里进了小偷

  2006年年底的一天早晨,起床后的张文发现房间里一片狼藉,家中柜子被翻得乱七八糟,显然是小偷来过,而自家厨房的铝合金防盗窗栏被撬断好几根。张文立即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从现场留下的痕迹判断,小偷能顺利进入房间,是利用了天然气管道。

  正当张文家在为自己进贼而郁闷的时候,跟他们同小区的其他几户居民也发现了自己家有小偷进入。在居民的眼里,小偷能够如此顺利地一晚上偷好几户,完全倚仗于架在户外的天然气管道。

  在2006年年中,他们小区的室外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完工的居民楼室外天然气管道基本布局为:在一楼和二楼之间横向铺设一条直径40毫米的镀锌管作为该幢楼的天然气主管,每户的入室管线则经过一楼窗台以下的气表箱连接。

  告了燃气公司

  当时在安装这个天然气管道时,小区里的有些居民就对管道存在的防盗安全隐患问题与天然气公司交涉过。“他们在装的过程中专门召集各社区负责人会议,许诺采取防护措施安装防盗刺或防盗板。可是,管线架设后,防盗措施至今没有落实。”张文说。

  事发后,社区也出面协调,但是燃气公司也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考虑之下,张文一纸诉状送到了法院,要求燃气公司赔偿他的各项损失费用,并及时安装管线防盗设施。

  开庭之时,入室盗窃的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

  燃气公司认为,张文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张文家中被盗是小偷通过管道进入而造成,即使小偷是从管道攀爬进入张文家中,导致张文家的财产受到损失,也是小偷的盗窃行为所致的。

  “我们在架设管道时和小区所在的居委会签订过合同,合同中,燃气公司并没有为管道铺设负有安全防盗的义务。后来我们也制成了防盗刺和防盗板两种防盗装置供居民选择,但因居民对采用哪种装置的意见不统一,管道完工时最终没有安装防盗装置。”天然气公司说。

  被盗业主败诉

  双方各有各的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管道在铺设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因管道瑕疵发生安全事故,则燃气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在负有法定的确保天然气管道正常安全运行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在安装中考虑窃贼有利用管道入室行窃的问题。所以燃气公司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但这种防盗措施采取与否并不与天然气用户被盗而由燃气公司承担责任有对应的关系,即如果没有安装防盗装置天然气用户被盗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安装了防盗装置天然气用户被盗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燃气公司从事的是天然气经营行为,而不是安装天然气管道后,利用管道进行其他的社会活动,所以燃气公司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燃气公司对窃贼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中,燃气公司实施的行为无过错,而且与张文家中被盗没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文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见习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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