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高彦 记者 马乐乐)为增加公司广告宣传的效应,高淳一公司擅自在他人所有的房屋墙壁上刊登大幅广告,而房主认为这个行为明显违反了《物权法》,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高淳法院依法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该公司限期将广告拆除,并支付房主5000元作为广告刊登期间的使用费。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告的宣传效果,高淳乙丁工程公司决定在县城内商业最密集的地段刊登大幅广告牌。去年8月,在房屋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乙丁公司沿着房屋二楼墙体制作了20多平方米的广告牌。房主孔某得知后,两次与乙丁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拆除广告牌,并支付广告刊登费用,但均遭到该公司拒绝。去年10月底,孔某向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丁公司拆除广告牌并赔偿自己广告商业费用损失5000元。
在法庭上,孔某拿出了两条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他说,尤其是刚生效的《物权法》,明确支持了他的观点。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占。被告乙丁公司在未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原告所有的房屋墙体上搭建广告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拆除,并支付期间相应的广告费用。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