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记者 朱俊骏)在试用了两个月之后,小张被单位以不合格为由炒了他的鱿鱼。试用两个月,单位也没有为他缴纳一分钱的保险,这合理吗?
2007年10月份,小张来到南京一家科技公司应聘,经过一系列的考试之后,公司聘用了他,但领导告诉他,必须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试用不合格,将不再聘用。
虽然在试用期内小张工作上兢兢业业,但试用期满后,单位还是以不合格为由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张发现,在这两个月内,单位并没有为他缴纳任何保险,这个合理吗?
值班律师认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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