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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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 月 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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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一个工作日
30多人到市劳动局申请仲裁
  昨天是2008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仲裁部门就涌进了不少为自己维权的劳动者。虽然《劳动合同法》才实施两天,不少劳动者对其中的内容还不太了解,但都知道单位不签合同、不办保险、不付加班工资是违法行为,很多人选择站出来要回自己应得的待遇。

  埋头苦干的女工走上仲裁庭

  昨天下午,来自南京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14位员工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第三次来到仲裁法庭。在公司干了10多年的涂女士告诉记者,她从1996年就进公司了,从最早的450元一个月,到现在的17元一天,他们的工资待遇基本没有涨过,尤其让员工无法忍受的是,公司几乎是天天加班,每天都要到晚上十点、十一点,有时还要干通宵,可算起加班费一小时只有可怜的3元,“按照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月也应该有800多元,折算每小时应该有6元多,可我们经常加班,到头来一个月就拿600多元!”不仅如此,涂女士进公司10多年,可养老保险从2006年才开始交,前面这么多年工龄就没有了。

  去年10月,公司10多名员工集体要求单位增加工资,结果单位以“罢工”为理由将她们一齐“开除”了,为此,公司14名职工一起走上了劳动仲裁的法律道路。涂女士等人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这次仲裁,员工方的要求有三点:补交过去几年的养老保险;补发加班工资;补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天30多人申请劳动仲裁

  “我在这家单位干了十八九年了。养老、医疗保险没办,加班工资也不给,眼看快50岁了,我将来拿什么养老?”一脸皱纹的周师傅一到2008年就为自己养老的问题烦恼,他现在正在一家单位干修理工,这么多年来,单位没有跟他签任何合同,但也没辞退他。和周师傅结伴而来的是三个同事,他们都是近50岁的年纪,现在一个月能拿1000多元,却担心随时就没了收入。“我们的要求就是给我们办理保险,还有加班应该付加班工资。”周师傅说,这次申请劳动仲裁,就是豁出去了,即使没了工作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个月工作240个小时,这样的日子过了两年多。”徐师傅多才多艺、水电工、维修工样样能干,他现在所在的这家单位就让他当上了值班水电工。法定一周工作40小时,6周才工作240小时,而徐师傅一个月,也就是4周多一点就要工作240个小时,而且从来没拿过加班工资,也从来没有过法定假日休息。他和两位同事一起,在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就申请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处的工作人员昨天工作特别繁忙,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就有三四十人,而且一般都不清楚该准备哪些材料,不少人在了解清楚后又回去重新准备,真正收下的材料只有五六份,工作人员还得出面核实。保险、加班费、工资拖欠、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等是申请劳动仲裁的焦点。在程序方面,符合立案要求的,劳动仲裁部门会在7天内给申请人答复。

  有关人士预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相关劳动争议将在2月份开始出现。

  快报记者 都怡文 黄艳

  讨论

  去年发生的劳动争议

  现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劳动合同法》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施前已经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目前进入审判程序,是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法》呢?记者昨天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发现意见并不统一,但大多数倾向于适用《劳动法》。

  适用《劳动合同法》

  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肖鸿飞律师认为这类案件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这时,《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实施时间,那么在实施时间后审理的案件,法院都应按司法解释进行审判。

  适用《劳动法》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姜宁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溯及力,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虽然在新法实施后立案,但劳动争议事实处在新法事实前,尚处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在审理中还是应该适用老的《劳动法》。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许辉律师认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争议事实,就算在1月1日后立案,也应当适用《劳动法》。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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