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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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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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父女对簿公堂 都称自己才是房主
女儿占据“证据优势”,法院拍板认可
   “我把房子给你住,到头来你却占着房子不给我!”法庭上,一位七旬老翁挥舞着房产证,怒斥“不孝”的干女儿。一套仅有30多平米的小房子究竟是谁的,老翁和干女儿讲述了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由于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最后法院依据多组旁证,以“证据优势”的方法做出了判决。

  版本一

  老人:房子是我借给她住的

  年过七旬的黄萧木说起话来颤巍巍的,一提到干女儿的“不孝”他就显得很激动。他说,自己的儿子常年在扬州工作,一个名叫李雪梅的人过去常照顾他们,时间长了,他和爱人就认李雪梅做了干女儿。10年前,黄萧木退休后想到扬州去与儿子共同生活,在南京住的那套30多平米的小房子就空了下来。

  “干女儿说为了她儿子上学方便,希望能借住我的房子。我们同意了,而且我们说只要她能赡养我,我就把房子赠与她,后来我们还到公证处办了遗嘱公证。”黄萧木说,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干女儿住进房子后的10年,就探望过他一次,这让他彻底灰心,于是就以公证的形式,撤销了前面一次遗嘱公证。

  接着,他到南京来要求李雪梅搬出去,却遭到了拒绝。

  老人求助法院主持公道。他在法庭上出示了写着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说,两证原先放在李雪梅那里,由于她不肯归还,自己只好挂失后补办了证件。

  版本二

  干女儿:房子是我掏钱买的

  这套房子的归属,在被告李雪梅的口中,却是另一个版本。“过去我和他们夫妇关系很好,他们也就认我当干女儿,但这套房子是我买下的。”

  李雪梅说,这套房子原先是黄萧木承租的公房。10年前黄萧木准备离开南京时,她打算把这套房子买下来,经过黄的同意她给了黄2万元,黄就将此房连同公房租赁合约、黄萧木夫妇的身份证复印件、粮油购买证一并交给了自己。之后她就入住了。不过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黄萧木也没有出具收条。

  那年9月房改购房时,由于政策原因李雪梅不能以自己名义购买,于是她以黄萧木的名义,自己掏了1万多元买下了此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黄萧木的名下。当时,黄萧木将房改购房契约、购房款收据、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原件都交给了她。

  “因为我掏钱买了房子,但是房产证上一直写着他的名字,所以才立遗嘱以防万一。”李雪梅说,1998年底黄老立下遗嘱说:该房是按南京市房改政策以自己名义购买,购房款由“侄女”李雪梅所付,为避免以后子女为上述房产发生纠纷,故决定在自己“百年”以后自愿将这套房产中属于黄萧木的部分遗赠给李雪梅。

  “这么多年我一直很关心他们,怎么我就不孝了?”李雪梅说她心里很不是滋味。

  证人举证

  “交接2万元,我们都在场”

  李雪梅的父亲和两个邻居都到庭当上了证人。李父说:“我女儿住这房子已10年了,黄萧木从来没有要过房子,如果是借的话,他老早就要求返还了。”

  一位邻居说,他曾借钱给李雪梅的丈夫,并亲眼看见其丈夫将2万元交给黄萧木,听李雪梅说是买房屋居住权。另一位邻居说,当时双方交接2万元时自己也在场。

  黄萧木承认他的确收到过2万元,但并非“卖房”,而是给李雪梅的孩子“择校”,他坚决否认三个证人的话。

  法院认定

  被告的说法更合理

  法院认为,根据李雪梅提供的粮油购买证、房改购房契约、购房款收据、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等证据可以证实,10年前黄萧木收取了李雪梅2万元钱,并将房屋交给她占有、使用,有关证件也交给她,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有偿的交易关系。

  黄萧木说的借用房屋,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而且借用房屋长达近10年却没索要,也不合常理。况且,他将粮油购买证、房改购房契约、购房款收据、房产证和土地证等原件都交给被告,并且由被告支付房改购房款,还同意被告迁入户口,都有悖借用关系当事人的一般心理。

  法院还认为,在双方无法办理公房转让正规手续的情况下,由李雪梅作为受让方保留房屋权属证书,更符合一般人“保留权属证书即为保留权利”的心理状态。李雪梅交付的2万元钱也基本符合当时公房有偿转让尚未放开的历史情况。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李雪梅提供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比黄萧木的举证更具有证据优势。因此法院认定,10年前双方达成了转让公房的口头合同,并已实际履行。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玄民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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