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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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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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明年要“一个合同+两个协议”
两年合同期与6个月派遣期不矛盾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公布了《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两个示范性文本,其中规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少于2年。而就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透露:劳务派遣期今后不得超过6个月。一个要求不少于2年,一个又要求不超过6个月,这是不是矛盾?记者昨天专门采访了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殷民副局长,他表示今后凡是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都需要“一个合同”加“两个协议”,而“2年”与“6个月”分别针对不同的合同、协议,两者并无矛盾,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1个合同+2个协议

  从2008年开始,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将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殷民表示,今后所有的劳务派遣都需要签订1个合同、2个协议。

  1个合同指《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该合同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要求所有开展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双方签订,是明确劳动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2个协议则是指《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及《上岗协议书》。《南京市劳务派遣协议书》是由开展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用工单位共同签订的,明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岗协议书》则是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一个协议,内容是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一些权利义务的补充说明。

  今后,这1个合同、2个协议都应当配套使用。

  “合同期”须两年以上

  目前,国内的派遣工种涉及几乎所有工种,有的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人数已大大超过企业职工人数。按照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南京市2008年1月1日启用的《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也规定了其合同的期限不能少于两年,这意味着,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来说,派遣的员工不再是“临时工”,也应该是“固定工”,享受“固定工”的所有待遇,包括各种保险、福利等等。

  “派遣期”须6个月以内

  全国人大法工委日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其中临时性是指,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专家解释说,之所以全国人大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针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劳务派遣形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例如一些单位另外成立单独的劳务公司,从该公司派出劳务人员再到本单位上班,这样一来原来单位的职工都变成了劳务公司的人。

  那么这不超过6个月的派遣期该在何处反映出来呢?殷民表示,劳务公司的员工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后都要再签订一个“上岗协议”,6个月的派遣期就是针对“上岗协议”来讲的。

  谁监督“两年”“6个月”

  专家表示,劳动者在与劳务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一定要看一下合同、协议文本里有没有对“时间期限”的规定,如发现有遗漏的就必须立刻提出。

  其次,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来反映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尤其是发现单位将员工“甩”到劳务派遣公司、或者超过半年以上一直被派遣到同一家单位的情况,员工都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要求,或者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另外,劳动部门表示也会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主动监察的力度。

  快报记者 都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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