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12月25日的发布会上透露,我国的《考试法》正在拟定中。目前正在做最后的完善,准备提交给国务院法制部门通过。
(《东方早报》12月26日)
按理说,《考试法》现在就要“临盆”了,我们理当高兴才是,可笔者却要说,这部法且慢提交国务院审批。
为什么呢?因为这部法律的“芳容”至今都没有和公众见过面,更没有征求过大家的意见,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它到底是啥样子,所以我非常担心这部法律不够全面,把一些重要的内容给“遗忘”掉,一旦通过审批,那想再修改就非常麻烦了,考生就得多吃好长时间的“苦”。
信手就可举几个例子。譬如考试时间“打架”了怎么办?12月16日举行的北京市面向应届毕业生的公务员笔试竟然与同日进行的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撞车”,使得高职、高专毕业生不得不在两者中作出取舍。这种现象反映出考试组织者各自为政,缺乏全局统筹意识。那么,《考试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了吗?
再譬如考试组织者失误造成考生损失怎么办?9月22日上午,参加全国统考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在走进考场后得知,因试题外流,卫生部通知,全国临床执业医师和口腔执业医师考试的医学综合笔试推迟进行。在未开考的情况下得知考题泄密,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紧急叫停考试这无可厚非。问题是,不仅考生多日的辛勤复习落了空,还冤花了大笔车旅费,这些有形、无形的损失谁来赔?按照无过错原则,考生理应获得相关赔偿,最起码说,冤花的车旅费应该由考试组织工作出现失误的部门进行赔付。那么,《考试法》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为了让《考试法》更科学合理,我看,此法在提交国务院审批之前,最好是先让公众、特别是考生们“过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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