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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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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宜采取灵活机制
  【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近日来,有关个税起征点的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起征点提高至2000元/月。然而,尽管对于提高起征点的标准,各方面比较认同,但对于具体多少金额为起征点还是存在争议。在12月2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围绕起征点的修改展开热议,任克礼委员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为宜。

  尽管我赞同任克礼委员的建议,但并不认为这是一个治本之策。一方面,我们看到,目前的物价有从结构性上涨向通货膨胀的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物价的上涨,我们每一年或者两年就可能调整一次起征点标准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每一年或者两年就得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如此频繁地修改法律,法律的尊严何在?

  最可行的方法是,在个税起征点采取灵活机制,使得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而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标准。我的建议是,宜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规定最低的起征税点,而后授权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后根据具体情形来对个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的权力。

  首先,是必须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规定最低的个税起征点标准,比如2000元/月,以后的调整只能向上调整,但不能向下调整。这是基于我国物价实际逐年上涨、人民收入也逐渐提高的趋势,个税起征点不宜向下调整,以保证每个公民维持基本的生活消费水平,能享受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向下调整实际上是将更多的财富集中于国家手中,不能实现公民与国家共享繁荣的和谐的局面。如果确实需要向下调整个税标准,宜通过修改法律来进行,而不是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其次,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权力应当授权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宜授权给国务院或者其他国家部委。有委员建议,将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权力授权给国务院,我不认同这种观点。在世界各国,“税收法定”是一项基本原则,征税从来都是一个法治国家头等大事,应当对于税收标准的调整,必须由人民的代表机关进行充分和公开的讨论和酝酿。只有人民的代表机关作出的各种征税决定,才能最广泛地代表民意,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因此,调整个税标准这种重大事情,不能交由行政部门来自行决定。

  再次,调整个税起征点标准的建议权可以授予国务院、人大代表以及公民和社会团体。建议权授予国务院,因为作为行政部门,他们掌握的信息最全,最可能作出一种最科学的调整判断。但同时,建议权要授权人大代表、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让他们有权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纳入常委会或者大会议案范围,这是考虑到一方面,个税起征点标准的调整关系到公民个人和某一阶层的切身利益,在一个法治社会,每个利益主体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权利;同时,行政部门在个税起征点标准上并不完全与公民、社会团体的意见相同,某些时候甚至相反,因此,更需要代表、公民社会团体的表达来平衡各种社会关系。

  我想,只有采取一种灵活的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机制,通过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形调整,才能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下,应对形势的变化,兼顾考虑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同时又更具有民意基础,更具有合法性。

  (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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