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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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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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一年修了十几次
买辆宝马竟是“试驾车”
  花了30多万元买的宝马车故障不断,后来车主意外得知新车原来是辆“试乘试驾车”。经过多次协商未果,车主怒将售车的宝马4S店告上秦淮法院,要求退车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退一赔一”的原则进行赔偿。日前,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4S店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遂一审驳回了车主的诉请。

  

  新宝马一年修了十几次

  2005年7月22日,市民王华(化名)在南京一家宝马4S店买了一款黑色宝马车。买车时,里程表显示已有400公里的车程,但销售人员解释说,这辆宝马车原本是公司经理准备买下的,400公里的车程是经理从上海开到南京产生的。因车子行驶过400公里,宝马4S店表示可以让利9200元。最终,王华以35万多元的价格买下了这辆车。

  王华说,自己的宝马车买回去后“情况”不断。同年12月,当车行驶了2.6万公里时,刹车片坏了,电脑板也坏了。当车行驶到3万公里时,汽车的转向灯坏了,传感器也坏了。此后一年的时间内,车子修了10多次。

  这才买的名牌车,怎么会经常坏呢?王华百思不得其解。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意外得知自己购买的宝马车是“试乘试驾车”。“宝马4S店从未告知我这辆车是‘试乘试驾车’,如果我事先知情是绝对不会购买的。”王华说。为此,王华在协商无果后,将宝马4S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车并索要双倍车款作为赔偿。

  “未实际用于试乘试驾”

  庭审中,王华表示,自己所购车辆是4S店在2004年向宝马总公司申请的“试乘试驾车”。作为“试乘试驾车”参加过宝马公司在2005年举办的上海车展,对此,宝马4S店承认王华所购宝马车确实登记为“试乘试驾车”,但该车从未用于试乘试驾。

  4S店称,“试乘试驾车”是宝马总公司给予4S店的返利措施。2004年,4S店一共向宝马总公司申请了7辆“试乘试驾车”,总公司给予了18万元的返利。这7辆登记为“试乘试驾车”的车辆中,只有3辆确实用于试乘试驾,而在出售时,4S店也对购买的顾客给予了4万~6万元不等的降价,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所购车辆是“试乘试驾车”。

  而王华的宝马车由于未实际用于试乘试驾,故按照普通商品车销售。4S店还表示,由于该车与普通商品车无异,所以销售人员没有必要特别告知王华该车登记为“试乘试驾车”。

  少了7个月免费保修期?

  庭审中,王华称,他在2005年12月修理车子时,电脑显示该车首次保修登记日为2004年12月24日,而自己是在7个月后才购买了此车。王华说,当时自己并未注意这个登记日,后来他发现,到了2006年1月后,他的首次保修登记日被改为了2005年7月22日,也就是购车当日。王华认为,宝马公司的免费保修期为2年,这样一来,自己便损失了宝马公司提供的7个月免费保修期。

  对此,4S店表示,由于该车在2004年12月被申请为“试乘试驾车”,所以在宝马总公司登记的首次保修日期为申请日。4S店在发现日期错误后,主动更改,以便让王华享受2年的保修期。宝马公司给予客户的2年免费保修承诺实际上都是由各地4S店执行,因此王华没有任何损失。

  不构成欺诈无需双倍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汽车厂商确实会根据4S店上一年汽车销售量定当年销售公司试乘试驾车的指标,但由于4S店每年用不完汽车厂商的指标,其余作为试乘试驾车申报的车辆就作为商品车销售,其享受的待遇与其他商品车一样。试乘试驾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汽车厂商给予销售公司的一种返利行为。

  法院认为,王华所购买的“试乘试驾车”与该4S店其余3辆实质用于试乘试驾的车辆有明显不同。因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华的诉讼请求。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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