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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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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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时效15年的保险要不回
  快报讯 (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朱俊骏)一女士在医院工作15年,2003年被辞退前,医院从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她办理过任何保险。今年5月女工才想到维权,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因超过时效未被受理。之后女工又将医院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女工还是因为维权时效等问题未能打赢官司。

  54岁的华女士在一家医院煎药12年。从2000年开始,她由煎药改为门诊核证盖章,尽管这份工作不起眼,但她还是很认真地对待。

  让华女士没想到的是,2003年7月,她突然被单位辞退。在15年里,用人单位都没为她办养老和医疗保险。

  直到今年5月下旬,华女士才从媒体报道中受到启示,决定走依法维权这条路。随后她就自己的主张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她超过申诉时效未受理。之后,华女士又将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补办法定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审理中,医院称华女士是与医院劳动服务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华女士起诉错了对象;而且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法定时效,应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华女士2003年被辞退,直到今年5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显然已超过60天的规定期限。不仅如此,华女士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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