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设施损坏,路桥公司安排工人晚上赶到现场抢修。没想到悲剧发生了,一辆小客车因车速过快,一下把四名工人撞倒在地,其中三人伤势较重。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负主要责任,路桥公司负次要责任。但是,路桥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双方经过一审二审,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二审宣判。
四名工人被撞倒
5月21日下午,有关部门在一次桥梁专项检查中发现,312国道紫湖溪桥上伸缩缝下沉,栏杆破损情况严重,需要修理,南京玄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路桥公司)安排工人晚上到现场进行修理。
当晚11点左右,李某开着一辆小客车经过此处时,将正在施工的杨某等四名工人撞倒。包括杨某在内的三人伤势较重,且都面临伤残。
路桥公司有责任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车主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路桥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四名工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和路桥公司垫付了12万余元医疗费用,但是杨某的医疗费用需要18万多元,还有5万多元没有着落。几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杨某把李某、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路桥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起诉之后,杨某发现,路桥公司承包312国道紫湖溪桥道路养护维修的部分零星工程后,又把这些工程包给了孙某,所以追加孙某为被告。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赔偿70%,路桥公司和孙某赔偿30%,李某、路桥公司和孙某除了前期垫付的费用外,再支付剩下的5万多元。
二审:不属于“抢修”
一审判决后,路桥公司和孙某不服,提起上诉。路桥公司和孙某提出,他们是从事抢修工程,占道施工不需要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路桥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一份说明,说明上写着“312国道紫湖溪桥上伸缩缝下沉,栏杆破损情况严重,直接威胁到车辆行人行驶安全,需及时抢修,考虑到主干道上白天车辆较多,于当天晚上安排施工队伍进行抢修”。玄武区建设局、玄武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在该说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盖上了公章。
但是,事故发生后,路桥公司在接受交管部门调查时,明确说明自己承包的是养护维修部分零星工程,不是抢修工程,这与二审中出示的“说明”前后不一致。二审法院没有采纳“抢修”这一说法,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施工属于抢修情形,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