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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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9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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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可领政府扶助金
  快报讯(通讯员 王玮 记者 张星)从2007年开始,南京市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获得政府扶助。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南京已经要求各区县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上报,2007年度的扶助金将在2008年1月下旬发放到位。

  南京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燕宁介绍说,扶助对象是南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据介绍,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没有年龄规定;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的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据介绍,实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后,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燕宁介绍,经过初步摸底调查,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者南京约有3000人。南京已经要求各区县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上报,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具体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进行资格初审,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按“实名制”要求,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于每年12月发放。

  南京从2005年开始就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对于已经享受到这些奖励扶助的对象,如果也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条件,应该如何发放扶助金呢?燕宁表示,对独生子女死亡、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据介绍,此前,雨花台区、鼓楼区等区县已经以不同形式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医疗、社保、就业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补贴,比如雨花台区对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未收养的、年满50周岁的居民,按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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