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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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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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拿房贴“假过户” 一家三口险些赔了房子
  为了让儿子拿到购房补贴,父亲将房产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可实际上父亲依然住在里面,而儿子也没有支付房款。这个“假过户”行为因儿子的离婚而浮出了水面,可儿媳在离婚的时候才发现:房子竟然又被过户给了公公。为这第二次过户,儿媳打起了官司。

  蹊跷的“假过户”官司

  2002年初,大厂地区的孙勇了解到,单位将对购买房屋的员工发放补贴。孙勇和妻子王玉兰早就安家,短期并没有购房的能力,可为了得到那笔补贴,他还是想了办法。孙勇的父母二人住在大厂晓山一村,那套房子在父亲孙贵宝名下。他向父亲提出: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就算是一次购买?孙贵宝同意了儿子的想法。

  那年3月,父亲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孙勇,而孙勇随后凭着相关手续从单位顺利拿到了购房补贴。虽然产权人的名字发生了变化,但老两口依然住在房子里,孙勇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

  去年7月,因感情不和,王玉兰与孙勇打起了离婚官司。在法庭上,王玉兰提出:晓山一村的房产在孙勇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不料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孙勇掏出一叠材料说:“那套房子我又过户给我父亲了。”原来,2005年初孙勇就把那套房子又“物归原主”,而王玉兰完全不知情。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分道扬镳,但法院却对王玉兰要求分割房产事宜没有处理。

  为了争夺晓山一村的这套房产,王玉兰在离婚官司结束后专门打了一场事关房产的官司。她以孙勇和公公为被告、婆婆为第三人,将他们告上了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要求确认第二次过户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种种证据可以确定:第一次过户是为了让孙勇领取住房补贴、不具有真实买卖意图。因此孙勇父子二人的第一份买卖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产生相应的买卖(过户)效果;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孙勇的母亲同意第一次过户行为,所以第一次过户还涉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问题,应当无效。

  法院还认为,孙勇父子的第二次买卖行为,在形式上同样存在着无权处分情形,应当无效。但是综合这起案件,虽然第二次买卖无效,但房屋所有权并非就一定要回到孙贵宝手中。据此,法院前天判决:孙勇与孙贵宝的第二次过户行为无效;驳回王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人过户后丢了房产

  在上面那起案件中,虽然孙勇一家人被官司折腾得不轻,但最后总算保住了房子。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一个“假过户”的市民都这么幸运。

  2002年10月,80岁的吴俞和他的二儿子吴天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原先在父亲名下的一套住宅出售给吴天成,价格为11万元。不管是卖房前还是卖房后,吴俞夫妇和吴天成都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

  老张说,过户完全是为了让儿子能拿到厂里的房贴。2003年,吴天成领到了职工住房补贴4万多元;2004年,吴天成写了一份协议,证明这次过户只是为了拿到房贴,房子仍是父母的。

  2005年,吴天成因病突然去世,没多久孙子就和爷爷奶奶闹起了不愉快。孙子觉得,这套房子房产证上明明写着父亲的名字,怎么会是爷爷奶奶的房产呢?家庭矛盾发生后,爷爷奶奶将孙子告上了玄武区法院,要求确认这套房产属于他们。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天成在2004年写的协议成了案件焦点。爷爷奶奶说,那份协议足以证明吴天成的真实意愿,可是孙子说上面的签名不是爸爸的。爷爷急了:“是我大儿子写的,那又怎么样呢?”经过鉴定,协议上的签名的确并非吴天成本人。

  法院审理认为,吴天成生前与原告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已经登记机关核准,办理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吴天成是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原告提出的“假过户”一说,缺少足够的证据,法院遂驳回吴俞夫妇的诉讼请求。

  ■说法                    

  远离假过户就是远离纠纷

  “为了拿到单位的房贴,为了避税,‘假过户’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这种行为已经越来越多地引发了家庭内部纠纷。”法律人士说,“‘假过户’是在钻政策的空子,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操作时,一旦不当,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市民最好远离‘假过户’。从这两个案件中,人们需要牢记的是: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严江发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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